2025-03-06 15:28:56
近日,策略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鲍思佳律师代理的袁某与皮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后改判胜诉。本案入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优秀案例并受到央视报道,同时张胜利律师本人接受了央视记者采访。
2018年5月1日,袁先生与皮某在房山区某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皮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袁先生无责。事故造成袁先生颈部骨折并行手术,后经司法鉴定,认定袁先生“颈5棘突骨折,颈5/6椎间盘突出致椎管狭窄,颈髓及神经根受压而行手术治疗,属于十级伤残”,同时对三期进行了评定。袁先生委托策略张胜利律师团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皮某赔偿袁先生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一审中,法院依被告皮某申请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袁先生伤残等级、三期以及伤残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伤残等级及三期均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一致。但本次鉴定意见指出,袁先生原本自身存在脊柱退行性改变基础,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害结果,袁先生原有疾病为主要因素,外伤为次要因素,原有疾病原因力占75%,本次外伤原因力占25%左右。一审法院据此作出(2019)京0111民初6583号判决,判决在交强险限额之外,被告皮某按照25%的比例对袁先生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原审二审
张律师团队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皮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应当承担100%赔偿责任,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对袁先生损害范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作出(2020)京02民终4666号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
案件发回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责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袁先生的“原有伤病”与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其“原有伤病”的存在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及叠加作用,侵害人往往难以预见,故侵权人对此部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全部事实,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11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酌定被告皮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重审二审
一审判决仍未达到诉讼预期,团队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袁先生虽自身原有疾病,但难以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有住院治疗的必要,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加重了袁先生的颈椎病致使其住院治疗。因此在确定皮某对袁先生因住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赔偿比例时,不应考虑袁先生自身疾病对于上述费用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二审法院遂作出(2020)京02民终10258号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按照50%比例赔偿伤残赔偿金的判决,改判皮某按照100%的比例赔偿残疾赔偿金之外的医疗费等损失,近似于改判皮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失还是没有获得全部赔偿。
申请再审、申请检察监督
张律师团队再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民申2675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之后,团队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二分检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作出京二分检民监[2021]11820000519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再审胜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经过再审激烈辩论,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皮某系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皮某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袁某受伤并接受手术治疗。袁某不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身或造成的后续侵害结果来看,均不存在过错。以其自身疾病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北京市高院最终作出(2024)京民再4号民事判决,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皮某按照100%的比例赔偿袁某全部损失,至此,袁某索赔案件大获全胜。
律师介绍
/ 张胜利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具有中级经济师职称
张胜利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擅长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诉讼、仲裁。致力于公司企业法律业务、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善于运用综合方案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其办理的多起案件曾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山东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相关栏目报道。
/ 鲍思佳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具有中级出版专业职称
鲍思佳律师擅长处理遗产继承、婚姻家事、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在商标权的取得及维护、著作权的综合保护等领域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涉及互联网行业、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