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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律所携手访律“飞马计划”举行青年律师执业发展交流会

  2025-03-24 17:20:45


2025年3月4日,策略律师事务所组织召开内幕交易罪疑难问题研讨会。本次会议由策略刑民交叉专委会主任苏轶峰律师主持,就“被动获取内幕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及“反复交易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如何计算”两大实务痛点展开深入研讨,凝聚具有实践价值的专业共识。



议题一
被动获取内幕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研讨会伊始,苏轶峰律师以一则真实案例切入,结合2012年《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内幕信息获取行为的规定,指出现行司法解释对于非主动窃取、刺探等情况下被动听到内幕信息的人员是否应认定为犯罪存在法律定性空白。


策略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许嘉祥律师表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将‘非法获取’明确限定为窃取、刺探等主动手段。若当事人仅是‘被动接收’,既无法定的非法获取行为,也无法定保密义务,依法不应作入罪处理。”


策略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胡楠律师从证据链条和主观意图角度入手,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的逻辑往往是“结果倒推”,例如通过流水、亲属关系等侧面证据,推断被告虽称“被动”,但实际上已与他人形成共谋,参与了违法交易。


策略复杂案件研究中心主任孙宜前律师则强调,内幕信息的非法性应从信息本身与获取方式两个维度来判断。他指出,如果当事人明知信息来源非法后仍选择利用进行交易,则即使信息获取初始为被动,也很难摆脱主观故意的定性;反之,若只是无意听取而未形成犯罪意图,则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犯罪。


策略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委会委员李海月指出,在股票交易过程中,不少投资者会在交易前听到所谓“内幕消息”,而普通投资者往往难以辨别信息真伪,也无法确定信息是否源自非法渠道。因此,她认为单纯的被动听闻不应作为直接定罪的依据。策略刑民交叉专委会委员张飞逸补充,需要充分考虑信息传递者与获取者双方的关系,避免因信息获取渠道模糊而扩大打击范围。


议题二
反复交易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针对违法所得计算这一实务难点,研讨会结合案例探讨了多种计算方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苏轶峰律师首先介绍了当前司法实务中的几种计算方式,主要包括实际所得法、账面拟制法和加权平均法几种,并分别分析了几种计算方式的优缺点。他坦言,在反复交易情形下,如何精确核算仅因内幕信息交易所产生的超额收益,仍缺乏统一标准。苏律师抛出难题:“某当事人在敏感期内反复交易,同期板块整体上涨,若直接按买卖差价计算获利,是否掩盖了市场自然涨幅的贡献?”


许嘉祥律师指出,内幕交易罪中的违法所得计算标准尚未统一,对此需要在实际认定中分析哪种计算方式更为合理,哪种计算更符合法理与常识。从这个角度分析,反复交易型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理应扣除市场自然涨幅的贡献部分。此外,计算违法所得时还需要扣除因进行该内幕交易所产生的相应成本。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还需及时关注中国证监会等专业机构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过程中适用的计算公式和相应标准。


策略复杂案件研究中心成员杨乔提到,民事诉讼中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差额损失计算,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计算方式,同时提出要考虑证券市场的变化。她认为可以参考该计算方式和理念,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这样更符合实际,既能客观反映违法所得,又能剔除市场波动干扰。”


金融与证券专委会委员许香雄律师结合他在证券行业的实务经验指出,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参考同期同类板块的涨幅予以扣除;此外,他还就何为“异常交易行为”提出了自己的实务见解。


最后,苏轶峰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他指出,证券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有着很大的不同,隐蔽性强、疑难争议点较多、辩护难度大。这就要求刑事律师面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更加具有专业化,未来仍需各位业界同仁继续互相学习、交流互通。


本次研讨会不仅是对内幕交易罪法律适用的深度思辨,更体现了策略律师事务所对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高度重视。策略律所坚定“打得赢,靠得住,为客户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愿与各界同仁携手,以专业之力护市场清朗,为法治建设贡献策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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