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对新华信托破产清算请示作出的批复,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金字招牌的信托公司竟然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再次引发大众对信托的关注和担心。笔者所想讲述的是,担心大可不必,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事件向社会民众明确释放了信托公司可能破产的监管信号,这正是信托业再次转型关键期的阵痛,长远看,亦是信托蓝海的开始。
《信托那些事儿(上篇)》,介绍了信托的源起和基础知识及在中国的特色发展。中国的信托业主要是营业信托,在“发展、违规和整顿”中经历了六个轮回,目前我国信托业正处于再次转型的关键期。而该中篇所要分享的正是当下信托再次转型关键期下,最受关注的遗嘱信托、家族信托的定义、特性和功能及落地实施。
第一部分: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也叫死后信托,既是信托制度的主要功能,也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作为一项舶来品,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始于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信托法》第8条肯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在我国的合法性地位。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已施行。《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第1133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关于遗嘱信托法律地位的明确以及继承制度的完善对遗嘱信托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影响,为自然人通过遗嘱信托解决个人与家庭财产传承问题提供了顶层法律支撑。这一立法弥补了原有1985年《继承法》遗嘱信托的缺位,也是民法及时对现实社会需求作出的立法回应;在法律上确认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之外的继承形式;实现了《民法典》和《信托法》的呼应,对《信托法》第13条中关于“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在《民法典》中予以明确。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
最早涉及遗嘱信托概念的文献是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在现今的法学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地区)并未就遗嘱信托的定义作直接的描述,普遍采用“遗嘱信托是以遗嘱方式设立的信托”来表达。参照国外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国《信托法》《民法典》等,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设立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依据遗嘱要求,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财产的行为。
在《信托法》颁行后《民法典》实施前的二十年,遗嘱信托被当作是与遗嘱继承、遗赠并列的遗产处分新方式,备受信托公司及高净值人士的青睐,但与传统遗产处分方式被广泛适用不同,遗嘱信托被打上了小众化或高门槛的标签,普通人往往无法接触。
遗嘱信托第一单
2018年12月,北京信托成功设立全国首单“遗嘱信托”,实现了我国遗嘱信托零的突破。其实自2013年北京信托提供家族信托业务以来,不断有家族信托客户提出,除了资金,能否对其他资产,如房产、股权、车辆、珠宝艺术品等,也进行传承安排,纳入信托财产。笔者在《信托那些事儿》上篇(详见链接)“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信托制度亟待完善”部分也解读了上述资产装入家族信托,难点在于财产权的过户确权,房产交易过户会产生高额税费,车辆、珠宝艺术品等难以过户确权。
北京信托不断与有关专家、律师研究讨论,与客户反复沟通协商,终于在2018年12月,运用“遗嘱信托”模式实现非现金资产的传承。委托人将持有的房产、股权、车辆等非现金财产,设立遗嘱,明确委托人身故后,根据公证遗嘱及家族信托合同的约定,将相关财产或处置财产的收益,作为信托财产托付受托人,其子女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最好还要担任遗嘱执行人,确保按照委托人意愿,将遗嘱中的财产或处置财产收益完整装入信托。
中国首例遗嘱信托司法认定
2019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判决,(2019)沪02民终1307号以终审判决认定了一份遗嘱信托,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对遗嘱信托有效性的认可,被称作遗嘱信托司法认定第一案。该案立遗嘱人知晓信托的基本特点,并在遗嘱中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规划,虽身故后遗产出现缩水,遗嘱受到其他继承人挑战,但立遗嘱人遗愿的内涵仍得到基本实现。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自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要件,遗嘱的内容符合信托法对遗嘱信托的要求,虽然有部分遗嘱的内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但不妨碍在剩余的财产上继续执行。二审法院基本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立遗嘱人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本案判决的产生,说明中国民众对家族信托、信托文化的理解和接纳程度有了很大提升,也在资产和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开始探索新的财富传承路径。本案判决对境内民事信托、遗嘱信托被认可及遗嘱信托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遗嘱信托制度的普及正是2020年新冠期间民法典的颁行,遗嘱信托作为一项新的财富传承的工具进入人们的视野,标志着我国遗嘱信托正式丢掉小众化或高门槛的标签、以民事基本制度的形式发挥功效,为寻常百姓乃至高净值客户的财富传承提供了一项多元化的制度选择。
二、遗嘱信托的功能
遗嘱信托的概念和内涵决定了其功能具有充分保障意思自治、财富保全与传承、避免遗产继承纠纷、保护受益人权益、合理筹划遗产税、实现特殊目的等六大功能。
1. 充分保障意思自治。遗嘱人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2. 财富保全与传承功能。委托人通过委托信任的、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或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充分发挥财产整体价值和效能,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同时避免挥霍、不当侵占和使用,防止财产损失。
3. 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多年来,继承纠纷呈现不断上升之趋势,超过80%的继承纠纷源于当事人未订立遗嘱或订立的遗嘱不严谨引起。继承纠纷不仅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也导致家庭不睦、亲人反目,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通过遗嘱信托进行财富管理与传承,有《民法典》《信托法》和司法判决的支持,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托人是中立的财产管理人,遗产清算和分配更公平,避免继承人纷争、维护家庭和睦及社会稳定。
4. 保护受益人权益。《信托法》第25条,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信托法》赋予遗嘱信托受益人避免因自身债务问题而被执行所继承遗产的问题发生。
5. 合理筹划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通过专业人士设计的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规避未来可能征收的遗产税。
6. 实现特殊目的。委托人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实现其特殊遗愿。遗嘱信托事务管理通常包括家族企业治理、不动产管理、子女教育、公益慈善捐赠等。在国外遗嘱信托还有既非自益也非公益的特殊目的信托,甚至有为饲养宠物而设立的信托。
三、遗嘱信托的落地实施与完善
1. 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被继承人不仅能够通过遗嘱信托实现财富的保全与传承,还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实现自己的多种未了之心愿。设立遗嘱信托,除符合信托法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且不同于一般的遗嘱。遗嘱信托和信托一样要有三个当事人: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和受益人(继承人)。遗嘱信托必须指定受托人(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最好选择具有财富管理与传承能力的律师、会计师、信托投资机构等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遗嘱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遗嘱信托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后成立,并于遗嘱人(被继承人)去世而生效。
2. 遗嘱信托的落地实施
《民法典》从顶层法律规定遗嘱信托制度,让遗嘱信托进入普通大众视野,为寻常百姓财富传承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而对于超高净值人士及其家庭,更应该利用民法典赋予的制度空间,为自己和家庭提前做好安排,同时还需超越民法典,全面规划和设计财富管理与传承。从实务层面,生前设立家族信托提前做好现金类等金融资产的传承安排,对于无法装入家族信托的不动产、股权、收藏品等财产,生前设立遗嘱信托,选定受托人在身后将资产进行处置变现后置入信托。总体而言,不论是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都无法完全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与传承需求。遗嘱信托只是为超高净值客户财富传承提供了一项更为多元化的制度选择,笔者在此前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多篇文章中,一直强调的是财富管理与传承是一项统性工程,需要专业人士综合运用多种法律和金融工具,全面规划和设计,持续跟进和完善。
3. 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
自英美法系移植而来的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大陆地区 发展滞后, 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真正实现对该制度的本 土化,制度内部与外部尚存多方面问题亟需解决。民 法典继承编并未涉及遗嘱信托制度的具体框架与规 则,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研究还是要以信托法为起 点,兼及继承编有关规则。
信托法也未对遗嘱信托设置专章规定,遗嘱信托制度 在商事信托主导的信托法中显得格格不入。为更好促进《民法典》确立的遗嘱信托制度发挥其最大效用, 应当坚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完善对遗嘱信托的设 立、生效等条件的规定,同时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建立非资金财产的登记制度,完善受托人的监督机制等,使遗嘱信托制度真正在我国”落地生根”。
第二部分:家族信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富人,以企业家为主的高净值人群,个人及家庭财富不断积累,财富管理与传承成为社会化需求。家庭信托作为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重要手段,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至今仅十年左右,但其前景广阔且意义重大。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与胡润研究院曾于2017年11月份联合发布《全球视野下的责任与传承—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白皮书》,是全球化趋势大环境下的首份针对中国高净值人群全球财富管理需求的白皮书,聚焦两大热门话题——家族传承和企业家责任。白皮书的亮点是八成以上企业家已考虑家族传承事宜,家族信托的“黄金时代”已然来临。
2021年5月,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在北京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再次指出,财富传承和保证财富安全的重要性凸显,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意识加强,创造财富降低。财富传承理念受到新富人群青睐,提前规划与安排财富传承目标与框架逐渐成为新趋势。
一、家族信托起源和定义
家族信托在海外早已经是一个成熟的概念,更是成熟的一种意识和一套机制。家族信托在欧美和我国香港地区都有广泛应用。《信托那些事(上篇)》已有提到,起源于英国的现代信托制度,最初目的是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和税收。主要操作是通过契约转移土地所有权,保留土地用益物权,目的是既继续享受收益,又不负担原有债务或税费。后来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富人越来越多,富人既想把财产传给后代,又想避免后代遗产税支出,同时也担心后代无法驾驭财富、挥霍浪费。如此助推信托回归本源,民事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功能越来越显著,家族信托就诞生了。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的美国,是富人保护个人财产、实现家庭财产传承的一种方式。家族信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出于商业目的设立的一个信托种类。经过多年的发展,家族信托在世界不同国家间基本上已经形成较为统一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受托人受家庭或个人委托,成立以实现家庭财富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资产的隔离保护、灵活私密的收益分配与资产的多元化配置、税收筹划与慈善安排等方面的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2018年8月17日向各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首次官方提出家族信托的概念。37号文明确: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优势与功能
1. 灵活的财富传承功能
家族信托按照委托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需求和委托人的意愿,可以灵活设计各项条款,包括信托期限、收益分配条件和财产处置方式等,灵活约定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学历程度、婚姻状况、子女生育安排、年龄阶段限制等,以此保障后代子孙认可家族理念,做出理性选择,避免好逸恶劳、挥霍败家。
2. 安全的资产隔离功能
家族信托设计好,能够充当个人和家庭财产的“防火墙”。通过信托框架将需要保全和传承的信托财产从个人和家庭财产中剥离出来,避免未来在个人或家族企业遇到风险或破产倒闭时,个人或家庭资产被卷入,也避免离婚等家庭事件对企业经营和资产造成影响。
3. 丰富的资产配置功能
信托公司是唯一可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家族信托受托人,特别是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可发挥全市场投资优势,加之信托制度灵活性,可通过法律架构和金融工具将各类资产,包括现金、保险金、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高价值艺术品、珠宝等置入家族信托。委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尤其是现金资产部分,信托公司可以为客户从全市场甄选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为家族财富进行定制化服务。
4. 严格的信息保密功能
家族信托设立的过程和设立后的运营,信托信息是被严格保密的。成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均是以受托人的名义进行,除特殊情况外(如司法审查),受托人无权向外界披露家族信托财产的设立或运营情况。
5. 强大的税务筹划功能
笔者在《保险那些事》中篇大额保险的传承功能(五)(详见链接)中谈到,多年来遗产税反复被官方和民间提起。目前我国的遗产税还没有开征,不过《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流传已久,因此遗产税的开征只是时间问题。
遗产税又叫富人税,1598年在荷兰创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征收或正在征收遗产税。成熟的家族信托制度,正是在与遗产税的较量中创立并成长的,因此具有强大的税务筹划功能。
三、家族信托在中国必然快速发展
随着创一代逐渐落幕和高净值人士逐年增多,如何进行安全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如何对后代进行培养教育,如何让家人享受到优渥的生活备受关注。家族信托因其在家族成员的利益维护、风险隔离与资产优化配置等方面具有其它财产传承所不具备的优势,日益受到高净值人群和信托业积极而广泛的关注。
2013年7月
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号称大陆首单家族信托成立,之后陆续推出了数单同类产品;
2013年9月
平安信托号称中国大陆第一单家族信托落地,截至2014年12月底,“鸿承世家”客户已超过180人,管理规模超过100亿;
2014年
多家信托公司冲进家族信托领域,比如紫金信托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中信信托还与信诚人寿联合推出国内第一单保险金信托产品;中信信托、上海信托等推出家族办公室业务。
我国家族企业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如今创一代大都达到甚至已超退休年龄。胡润2019年上榜约1800名财富超过20亿元富豪中,平均年龄54岁。千万级别的高净值人群数量更多,根据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1千万的中国高净值人群人数在2020年为262万。如此多的家族财富面临传承问题,更要面对传承纠纷和隐患。因此,家族财富传承难题已经摆在中国富人面前。
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以及巨大的家族信托市场而言,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只能算刚刚起步,且主要为资金信托,形式尚为粗浅,但不可忽视的是中国家族信托进入快速发展的通道。
四、家族信托的落地实施与完善
1. 家族信托的框架
简单的家族信托只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组成,比如笔者经常与大家分享的梅艳芳信托,因为过于简单,再加上梅艳芳生命弥留之际仓促没有详细规划,也没有和家人沟通,导致梅母和信托公司打了十多年的官司。因此,家族信托不能过于简单,最好多设“保护人”“监察人”和“投资顾问”等角色,这些角色最好有财富管理能力和富有经验的律师、会计师和专业人员或机构担任。例如沈殿霞的信托,与梅艳芳完全不同,仅监察人就有四个。当然再复杂的家族信托还会根据具体需要设立多层离岸控股公司。
2. 家族信托的关键主体
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创立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一般都是自然人。委托人提供财产、指定和监督受托人管理和运用财产。受托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一般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要对信托保密,谨慎尽责。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获得相关资金或收益,一般都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委托人可成为受益人,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监察人由委托人指定的信得过的人担任,监察人可以是律师、会计师、第三方机构等。监察人被委托人赋予各种权利,如更改或监管受托人、受益人等。
3. 家族信托的关键因素
投资顾问根据信托财产的类别,家族信托可以聘请不同的投资顾问打理信托财产,目的使信托财产保值赠值。投资顾问可以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信托财产范围家族信托对可持有的财产没有限制,可以是现金、金融资产、房产、艺术品、收藏品、保单、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基金、版权和专利等。但由于目前国内信托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的缺失和不完善,国内能纳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还只限于金融资产。
家族信托设立的地点非常重要,可以设立在岸信托,也可以设立离岸信托。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由于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财产类别单一,所以很多高净值人群都将家族信托设立在境外,如:开曼群岛、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
4. 家族信托经典案例
2018年3月16日,年满90岁的“香港超人”李嘉诚正式宣布退休。执掌了68年之久的庞大商业帝国迎来了第二代掌门人,亿万身家的传承也终于尘埃落定。此后,李嘉诚又将个人持有的近6600万股长和和约1.31亿股长实分别以每股90港元和55.8港元的价格注入李嘉诚名下信托基金,涉资共计约133亿港元。至此,李嘉诚最后一块财富传承拼图完成。其实,这位华人首富很早就开始了个人财产的安排,即以家族信托的方式一方面确保其商业帝国基业长青且控制权不因分家而旁落,一方面又确保家人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享受家族财富。李嘉诚家族的“分家”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家族信托提供了一个教科书级的案例。
李嘉诚的继任计划实际是将继任和分产分开,由长子李泽钜继承家业,又利用家族信托让全家人以信托受益人的形式享有家族财富。这样既可以确保控制权不会因分家而受创,奠定李氏帝国基业长青的基础,又可保障其他家人的权益。“让商业帝国正常运转,让两个儿子可以有兄弟做”是李嘉诚大智慧的体现。
财富有价,传承无价。家族信托之以受到青睐,在于其独特的魅力。长远来看,我国家族信托市场前景广阔,信托财产转移和登记制度、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都将为家族信托的发展提供制度支撑,这正是家族信托大规模发展的基本前提。
延伸阅读:
律师简介——周忠成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注民商事法律,先后服务近百家企业,深入接触企业家群体,业务领域集中于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和婚姻家事。近年来深入研究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助力高净值客户财富稳健增长、全方位保护和精准传承。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北京电视台《庭审纪实》 特约观察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特约嘉宾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