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学术年会成功举行。本次年会以“完善中国特色金融服务法治建设”为主题,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协办。
年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进行,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李辉主任,北京金融法院李艳红副院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原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曾筱清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刘燕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毕颖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赵磊研究员,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袁达松教授,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卜祥瑞委员以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执行主任在内的40余名理论界实务界专家出席了会议。会议现场气氛热烈,线上直播观看累计突破1000人次,活动取得丰硕成果。
年会伊始是开幕式,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陈飞主持,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李辉主任,北京金融法院李艳红副院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邢会强发表致辞。
李辉主任对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她指出,研究会要落实好政治责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法学研究领域意识形态安全,致力于服务首都发展实际。同时应立足于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以及首都政治工作需要,打造北京金融服务法治新名片,进一步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作出更大贡献。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代表北京金融法院祝贺了年会的召开。她谈到,北京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积极推进金融审判与金融法治协同建设,审理众多重大疑难案件,优化完善金融法治协同机制建设,研究会给予了重要智力支持。今年年会围绕金融市场前沿热点问题展开,有利于为金融审判体系化思维提供重要启示,期待日后北京金融法院和北京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能发挥出各自优势,共同为首都金融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邢会强致辞指出,当前推进中国金融服务法治建设,既要体现世界各国金融服务法建设的一般规律,更要结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特色,在进行国内外经验互鉴的同时探寻本质规律,将原理运用于具体实践。中国特色金融服务法治需要鉴别、研究出应有的底色,使中国金融服务法治沿着正确的航向前进。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陈飞
上半场:金融稳定的法治保障
年会上半场以“金融稳定的法治保障”为题,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交通大学毕颖教授和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共同主持。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原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筱清发表了题为“《金融稳定法》(草案)与中小银行风险处置主体责任机制”的演讲。曾教授围绕机制、体制和主体责任三个关键词展开分享。首先,她指出,草案中提到了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等多个机制,但各个机制的具体职责为何、程序上如何落实以及各个机制间如何统筹协调都有待进一步思考。其次,当前中小银行中的村镇银行出现了不少问题和风险,这些不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可能对说明当下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问题有所裨益。最后,草案强调要落实金融机构责任,但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及其股东、主要控制人的处置,直接越过了前边的监管环节,其实是难以准确清晰地确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的。只有真正做到各方主体责任明晰,监管合力才能最终形成。
左: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原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筱清
右: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燕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发表了题为“《期货和衍生品法》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基础的构建”的演讲。演讲内容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提到了场外衍生交易入法的新模式。《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场内和场外、金融衍生品和商品类衍生品统合,同时在名称上将期货和衍生品并列。二是场外衍生交易的民商法基础。她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3条、第11条和第32-35条充分体现了场外衍生交易的民商法基础,回应了ISDA等业界关切。三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中部分问题仍有待澄清,具体包括合同治理模式与民法典(终止)净额结算冲突、单一协议规则和破产法下管理者选择权冲突以及让与担保实际上仍不能适应场外衍生品交易。此外,《金融稳定法》中金监管部门可以在处置的时候暂时终止、暂停净额结算的规定也给《期货和衍生品法》带来了不确定性。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卜祥瑞发表了题为“村镇银行风险管理难点与重点问题”的演讲。他认为当前村镇银行风险管理的难点表现为四个层面:一是治理机制,村镇银行为何发起、为谁发起、对谁负责的问题尚未解决。二是运行能力,村镇银行存在产品和服务单一、资金成本过高、科技能力滞后的问题,大行业务下沉挤占村镇银行生存空间。三是风险处置,全国性处置机制的缺失以及村镇银行小散弱的特点使村镇银行的风险急剧上升。四是监管套利,个别监管干部靠监管吃监管等以权谋私问题比较突出。为推进村镇银行今后的良性发展,一要重点推进金融稳定法、农村金融法、村镇银行法和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的制定和完善。二要削减产能,解决银行业过度授信、过度竞争、过度服务、过度追求利润的问题。三要政策倾斜,重点推动分类监管、发起行担责、信息科技整合和人才培育。四要强化自律,建议成立中国村镇银行联合会,为村镇银行提供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左: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委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首席研究员 卜祥瑞
右: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赵磊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磊发表了主题演讲“商业银行'平等资金池'的法律属性”。他认为,不同于传统资金池的运作模式,商业银行“平等资金池”各账户之间并无层级区别,资金可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池内自由流动,银行仅负有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理资金池、对资金池进行清算的义务。该义务资金数额大、涉及面广,参与主体众多,是商业银行近年来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所推出的一种金融创新业务。对该业务的监管,应在秉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理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贯彻“拨云见日”的穿透性思维,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公平、公正地处理好相关问题。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庞理鹏律师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分享了他对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保护的思考。他认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目前面临着严峻挑战。虽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但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仍亟待推动落实。为此,他结合域外立法经验,认为应尽快建立银行业数据合规体系,从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两方面着手,推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金融领域落实。
左: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庞理鹏
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肖京
右:北京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永香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肖京发表了题为“《金融稳定法》立法中的三个基本问题”的演讲。他认为,为确保《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的顺利推进,亟需对其中的三个关键性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第一,要对《金融稳定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更加充分的论证。第二,力求《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定位的准确性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第三,要妥善处理《金融稳定法》立法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建构之间的关系。他表示,《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广受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其立法具有高度的复杂性,以上三个基本问题是在制定《金融稳定法》时必须面对的,也是当前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北京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永香根据新冠疫情下银行业务合规的实践经历,谈了新形势下加强银行业务合规的思考。她根据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扩散情势下,银行主要业务风险显著增加,如何在特定时期控制常规业务风险是目前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她提出了“风险梳理——问题排查——评价等级——应对解决”的合规管理模式。她还以实务中涉及的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效力解释为例,展示了银行合规管理模式的具体运用。最后她总结道,加强风险识别能力,降低贷款业务风险,保证银行业务实现稳健发展,是新形势下银行业务合规的必经之路。
上半场的评议嘉宾有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王科峰;金信网银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小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保玉;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中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吕琦;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红霞。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知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王科峰研究员针对当前热点问题《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表了看法,他认为金融稳定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可通过建立一些基本规则,如合同履行和保障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实现金融稳定的目的。《金融稳定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宣誓性条款较多,缺少“牙齿”,在理顺主要法律关系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还应该规定与禁止规范配套的法律责任,方能发挥效用。
针对村镇银行的风险问题,贾小婧院长表示,金信网银监管科技研究院经过对村镇银行股东进行穿透式分析发现,其股东结构存在“多”“杂”“乱”的特点,自然人股东居多,故监管时应当对这部分股东的资产状况保持常态化重点关注。同时,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违约暴雷的风险增加,这对地方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也应当纳入重点监管。
李保玉律师谈到,不良资产行业是一个可以“穿越牛熊”的行业,让经济不景气时价值低迷的资产在经济回暖后再次焕发出价值。同时,普华永道发布的《2022年中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改革与发展白皮书》中提到的“我国的不良资产正在从资产不良向行业不良转变”的观点应当引起重视。
陈中晔律师结合上半场核心问题,认为金融稳定问题十分重要,应当坚持保障金融大方向。但是在经济相对吃紧,资金流动普遍紧张的情况下,是否要在立法中确认设立金融保障基金是有待商榷的。另外,针对目前个人信息被广泛收集的状况,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制定一项规制个人生物特征收集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使用这部分个人信息时的专门程序。
吕琦针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实践困境问题谈到,金融企业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时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知情同意难以落实、交叉营销受制于目的限制难以为继、信息保存期限的限缩对业务开展形成一定阻碍、监管数据报送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员工数据信息的监管与保护的两难等。
刘红霞博士认为,金融机构组织架构以及协调机制的设计、金融行业的制度体系的设计和金融行业的运行机制,决定了整体的实施机制能否有效运转。补全国内对于村镇银行监管体系的制度漏洞,对于整体金融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下半场:金融创新与反欺诈
年会下半场以“金融创新与发欺诈”为主题,由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聂孝红副教授主持。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达松发表了主题演讲“元宇宙法律规制的包容性构建”。他指出,不同国家对元宇宙、数字货币、非同质化通证有着不同的态度和监管规则。对于当前限制发币、禁止交易的争议,他认为NFT仍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一种去中心化的通证,本质上仍是一种区块链机构下的财产或是代币。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时代下,为了新兴前沿产业的发展,应当探讨如何结在合我国体制背景,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则的前提下推动NFT和元宇宙的发展,构建一个兼容并包、沟通协调的规制机制。
左: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袁达松
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董新义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发表了题为“资产NFT化发行中的著作权问题”的演讲。他认为,根据我国的特定语境,NFT(Non-Fungible Token)宜被翻译为非同质化通证,并以资产的NFT化发行(不包括交易)的技术原理为视角,对NFT化中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他认为,从基本层面来看,NFT由数字资产、元数据和智能合约三个核心要素构成,以前述要素为基础,需要三个必经步骤:(非数字)资产的数字化、数字文件上传以及通过智能合约铸造NFT,每个步骤中的都存在独特的著作权问题。在最后,他还主张,保护期满的作品已成为公共物品,除了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应予继续保护外,其包含的财产权已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虽然实践中有多个案例显示,与原著作权人相关的人士对保护期满的作品NFT铸造提出了异议,但这应当是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不能与该类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相提并论。
北京金杜法律研究院院长欧阳振远发表了主题演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中连带责任的疑惑与修正”。他指出,“五洋案”引起了各界对于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中连带责任的广泛关注,而该案中仍有些不合理之处亟需改善。首先,他认为从其他成熟的资本市场立法司法实践来看,限制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与信息披露业务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其过错和原因力大小来合理分配赔偿责任是一种趋势。其次,他认为目前证券法没有区分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亦未明确过失情形下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的判定标准,不问因果的简单归责可能导致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直接转变为连带担保责任,违背立法本意。另外,他提出要区分弱势市场、半强势市场、强势市场,考虑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要建立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推动解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
左:北京金杜法律研究院院长 欧阳振远
右: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陈敏光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陈敏光发表了主题演讲“评级机构债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正当性、限度和裁判启示”。他指出,评级机构债券虚假陈述承担侵权责任有正当性,但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一是因为评级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并非信息来源的主体,二是可能导致负向激励。他提出,评级机构债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是一个定量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定性的问题。应当建立混合责任机制,将连带责任、比例责任、补充责任,限额责任,作为责任武器库,通过不同的虚假陈述的形态来进行对症下药。同时为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可以在设定一定限额情况下,由评级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建立多元精准责任形态,实施精准担责,在未来可能需要修订证券法。
安徽开放大学副教授何宗泽发表了题为“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的原因力理论适用研究”的演讲。他首先澄清了五个问题:第一,本选题“债券市场”仅指公司债,含可转债,不含国债、城投债等刚兑性质债;第二,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原因力存在差异;第三,比例连带责任命题不成立(先按份责任,然后内部连带责任);第四,“首恶”也可能是看门人;第五,独董躺平和监管机构监管不力也有责。他提出原因力理论,即如果A不存在,那么B也不存在,如果A存在,B足以存在,则A是B的原因,在这里A是指虚假陈述,B是投资者损失。他还提出了原因力大小数学计算模型,从而得出虚假陈述主体,主要是中介服务机构具体赔偿数额,即T(原因力)=X%(X取值在0—100),假定有n个投资者,其损失分别为A1,A2,A3,…,An,各投资者因信赖财务会计报告而交易造成损失份额为T1,由此,会计师事务所责任=(A1*T11+A2*T21+A3*T31+…+An*Tn1)/n,依此模型再同样计算评估机构、律所的责任份额。
左:安徽开放大学副教授 何宗泽
右: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磊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磊发表了题为“S基金在中国的实践和未来”的演讲。他指出,S基金2010年在中国陆续出现,2017年之后市场需求爆发。由于疫情原因,很多公司上市受到很大影响,在这一背景下S基金大量出现。北京S基金交易平台主要针对S基金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把S基金交易相关的要素和底层资产基金本身的一些信息披露;上海的S基金交易平台提供更多的服务,包括为投资人设立开户服务,设立估值的服务,以及为S基金的交易提供更好的中介服务。他指出S基金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S基金的平台这个体系制度和现行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如何衔接,也成为现在特别大的一个痛点。
下半场的评议嘉宾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孙含会、京东经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张彧通、北京高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瑞凯、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稔璎、北京凯诚智信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楠、戴姆勒集团大中华区副总裁刘剑、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人工智能事业部总经理杜乐。
评议人的主要观点有:
第一,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NFT侵权第一案中,实际上适用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则,并未适用NFT发行权有限用尽的原则,但这将对NFT的二次交易构成很大的限制。而国外NFT市场已经认可NFT发行权有限用尽的理论。另外,对于NFT涉及的作品超过保护期限后的权利归属问题,不能用道德绑架法律。
第二,在产业金融和科技高质量循环互动的过程中,科技对产业的数字化影响有目共睹,如市场供应链金融等,但新型科技手段也给金融稳定带来了较大风险。
第三,很多金融欺诈性案件是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出现的,因此如何避免金融创新成为违法者的噱头,如何在创新的同时进行道德控制,在创新的同时或之前引入监管,避免特定领域大批量的刑事违法,出现群体性的投资受害人,应当成为金融创新和反欺诈课题的研究重点之一。
第四,困境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需要金融、法律和管理端的共同支持,应当研究发挥私募基金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作用。第五,资管产品形态多,涉及范围广,很多投资人面临问题时可寻求的司法保护路径较窄,因此对于资管产品投资人的权益保护应当更加重视。第六,当下数据产业飞速发展,在数据要素配置中,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
会议闭幕式由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赵磊总结,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邢会强作最后致辞。赵磊副会长表示,本次年会主题聚焦,内容深刻,主题发言与评议不仅涵盖了金融服务法的传统与现代,还兼顾了金融服务法的过去与未来,充分彰显了金融服务法学研究的魅力。线上累计突破千人次观看也充分体现了本次年会的影响力。
邢会强会长致辞指出,本次会议非常成功,更好地促进了实务部门和学界的交流,有助于在今后共同推进中国特色金融服务法治的发展。除此之外,也要特别感谢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以及与会人员的大力支持。至此,在热烈的掌声中,完善中国特色金融服务法治建设研讨会暨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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