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上篇)》一文中,笔者介绍了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源起、发展与分类,目的是让读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认识保险来源于风险,保险属于风险管理工具,风险、保险的类型和分类标准、依据,以及如何理解保险与风险的相生相胜。
《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中篇)》一文则介绍了大额保险,目的是让读者认识属于人身保险的大额保险的概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内涵、三种隔离特性及七大财富管理功能,大额保险除风险管理之风险转移功能外,其保富、增富和传富功能更被高净值人群普遍接受。而下篇将以具体案例解读保险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运用,望能为读者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相关路径与方法。
策略研究 | 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儿(上篇)
策略研究 | 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儿(中篇)
对于高净值人群尤其是超高净值人群,保险的风险保障性及损失补偿性固然重要,但该群体更看重以科学合理的方式保全和传承辛苦创造与积累的财富。财富保全与传承总会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债务连带、婚变分割、遗产税等,如何隔离这些风险或者解决这些问题,是每位高净值人士所关心的,这正涉及到笔者保险中篇所谈大额保险的三种隔离特性及七大财富管理功能的运用。
需要强调的是,保险的考虑与规划,要根据每个个人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及财富管理具体目标,进行保险架构设计,结合其他金融和法律工具进行配套,方能实现隔离债务连带、婚变分割和遗产税的目的。
《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儿》下篇——
保险在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运用
一、大额保险在债务隔离方面的运用
大额保险并不具备天然的债务隔离功能,但通过保险结构的个性化设计,结合其他法律工具,可以实现债务隔离效果。
(一)合理安排保单结构的债务隔离设计
【案例】王总今年45岁,民营企业家,目前总资产6000万元,负债1000万,债务均为公司债务,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每年利润可观。王总女儿16岁,读国际高中,妻子全职太太,夫妻双方父母均已退休。王总考虑:一、女儿马上成年,上学、就业、成家需持续保障;二、夫妻双方父母年迈,要安享晚年;三、夫妻人到中年,身体状况走下坡路,有面临疾病风险;四、商场如战场,公司经营风云变幻,公司若承担债务,风险不能波及家庭。
针对王总的考虑,可以通过保险,如年金保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重疾险、高端医疗险等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产品解决。如果简单以王总或王太太为投保人,以女儿为受益人进行投保,存在较大风险。笔者在中篇分析过,理赔前保险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一旦投保人面临债务问题,所投保险可以被强制执行;案例中王总经营公司,女儿未成年,太太全职在家,面对经营中的债务问题,一旦王总负债,作为全职太太的妻子很难独善其身,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考虑,王总的保险结构设计:上策是王总父母为投保人,王总为被保险人,女儿为受益人;中策是王太太父母为投保人,王太太为被保险人,女儿为受益人;下策是王总或王太太为投保人,女儿为受益人。曾经小马奔腾投资失败致使遗孀承担两亿债务的例子,一定程度即是缺乏保险等工具规划的问题所致。
承接前言,上策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即王总的父母,可以隔离未来王总的债务问题,现金价值不受追偿和执行;女儿作为受益人,无论领取年金保险受益金还是死亡保险受益金,均属女儿个人合法财产,无须承担父母债务,同样规避了王总的债务问题。中策原理同上策,王总夫妻将共同财产赠与父母,进行债务隔离和代际传承设计。而作为专业财富管理律师不建议下策,前文已说明一旦王总经营债务波及到王总,王总及王太太作为投保人的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执行的。然而需明确,即使是选择经过设计的上策,也存在风险,这正是笔者一直强调的必须结合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整体规划的出发点。
上策无法避免的风险:一、王总父母是否有足够的资产购买保险,用王总的钱,存在蓄意转移财产的挑战;二、王总如有兄弟姐妹、父母身故,保单将可能成为父母遗产,引发继承纠纷;三、女儿未成年,若王总夫妇不幸身故,高额理赔金不能真正为女儿所用,或者成年后不能养成良好生活和消费习惯;四、父母婚姻出现危机,保单被分割。
这些风险,简单设计的保险架构不能解决,需要配合法律工具。首先,王总夫妻与父母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约定王总赠与父母的钱只能购买保险,未经王总夫妻同意,投保人不得退保、不得部分领取、不得保单贷款等,否则赠与无效。其次,王总夫妻获得独立会计师或者税务师出具的资产报告,证明赠与行为未侵害债权人权益,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故意,最大限度地做到真正的隔离。最后,父母做好遗嘱,指定身故后,保单相关所有权益由王总及王总女儿继承,遗嘱最好公证。通过保险与法律工具的结合,王总可以实现债务隔离之目的,同时代际传承等多样化的财富管理目的也可达成,可谓是一举多得。
世上没有完美的事情,任何防范风险的架构本身又是一种风险,上策也有不完美之处,财富管理与传承一定要根据个人和家庭具体情况和变化适时调整和重新设计。父母过了投保年龄或父母已不在世,子女未成年或成年子女挥霍、不孝顺,个人和家庭情况复杂多变等,都需要不同的架构并结合不同的财富管理方法和工具进行规划和设计。
(二)结合保险金信托的债务隔离设计
财富管理目的是让财富更好地服务更多代家族成员,且在代际之间做低成本、高效率的保全和传承。财富能否真正为子孙后代所用,能否让子孙后代在财富面前依然养成良好习惯、具有高尚情操,能否让子孙后代远离分家争产宿命、挥霍浪费陋习,应是高净值人士重点考虑的。上文案例的设计,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险金信托,则可以对上述架构进行有效补充。
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家族信托,以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为信托财产。具体操作是由家族信托委托人购买大额保险后,设定家族信托为保单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交付给受托人,利用保险的杠杆性和确定性、信托的灵活性和独立性,确保保险理赔金能够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使用,保障信托受益人的生活、学习所需。
【案例】王总今年55岁,民营企业家,目前总资产9000万元,负债2000万,均为公司债务,公司仍在经营且利润尚可。女儿目前26岁,美国大学毕业,未找到工作,王太太一直陪伴女儿。由于家庭条件较好,父母过于疼爱,女儿花钱大手大脚,不想工作、不想接班、不听劝说。王总考虑:趁条件充裕给女儿长远保障,但要避免女儿不务正业、挥霍败家,更要避免遭他人利用与欺骗。
保险结合信托可以实现王总之目的。第一步,王总为委托人、家庭成员为受益人、选择实力口碑均优的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第二步,王总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家族信托为受益人,购买大额保险。
实际此架构就是保险金信托,无论王总投保年金险还是终身寿险,保险受益金均进人家族信托账户,各国信托法律都赋予信托财产非常强的独立性,我国信托法也不例外,如此设计不仅隔离了王总的债务问题,同时实现了财富的传承。"肥姐"沈殿霞女士给女儿郑欣宜设计的家族信托正是因为肥姐有和王总一样的担心和考虑。
二、大额保险在婚姻财产保全方面的运用
多年来,我国居民财富不断攀升,离婚率也逐渐走高,因离婚导致的财产纠纷及财产损失超乎常人想象,看多了“富一代”劳燕分飞导致的巨额财产分割,亦见惯了“富二代”为短暂婚姻付出的高昂代价。持续上升的离婚率引发着广泛关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条款,就是对高离婚率的规范和应对。
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大多数都拥有自己的企业,离婚不仅影响家庭,也会波及到企业。做好婚姻财富管理,既可以让辛苦创造的财富有效保全,更使企业获得持续经营。目前,婚姻财产保全实务中,除了夫妻财产协议、父母子女定向赠与协议,就是亲属股权代持协议等,法律协议在析产确权方面明确具体,但与中国文明和家文化有冲突,且夫妻家人之间签协议缺乏温度和情感,因此实际运用的极少。通过保险规划,实现婚姻财产保全,既能兼顾财产确定性,亦能照顾夫妻家人间的感情。
(一)全职太太的保险规划方案
【案例】十七年前,王总28岁创业初期,拥有待遇优厚工作的王太太决定要孩子后,选择辞去工作,专心相夫教子。王太太对王总一直完全信任并全力支持,王总得以把公司治理得很好,财富积累也越来越多,大部分财产王总掌控。几年过去了,现在女儿5岁,王太太发现王总不回家的次数多了,借口不是开会就是出差。王太太感觉不对,但又没有直接证据,为了孩子和面子,一直忍气吞声。但王太太并没有坐以待毙,一直想挽回婚姻,更考虑:一、孩子尚小,如离婚,将对孩子成长和学习产生影响;二、自己作为全职太太全身心为家牺牲,但不掌控大部分的家庭和企业财产;三、现脱离社会数年,一旦离婚,自已和孩子未来如何保障?
案例中王太太的情况在国内比较普遍,尤其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私营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笔者再次从保险出发,帮助王太太设计解决问题方案,打好一场婚姻保卫战。第一步,充分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据此通过保险合理合法地将共同财产个人化。
王太太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购买医疗险、重疾险和意外伤害险等,按照法律规定理赔金属于婚内个人财产,如此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保费变成了婚内个人财产保额,提升王太太对于家庭财产的掌控。需要注意的是,王太太购买的保险,尽量选择低现价甚至是无现价的,且最好趸交。原因有三:一、无论双方结果如何,王太太至少解决了后半生的医疗保障;二、医疗险、重疾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不高,且是基本保障,王总不能不支持;三、选择趸交,避免期缴在缴费期内离婚、王太太不得不自己支付今后的保费。第一步完成后,只能解决王太太未来至关重要的健康保障,对于掌握家庭核心财富促使王总回心转意有限,需要继续稳扎稳打婚姻保卫第二战。
第二步,王太太用大额年金险进一步保障未来生活,加强对家庭财富的掌控。与医疗险、重疾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有限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金用于治疗和康复不同,年金险的核心是保障受益人日常生活,且年金险可以做大保费规模,真正实现王太太扩大对家庭财富掌控的目的。
经此举,王太太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女儿为受益人,配置年金险,仍是尽量趸交为宜,投保后将投保人变更为王太太的父母。如果王总回心转意,年金险可以保障未来家庭生活所需,如果王总一意孤行选择离婚,因为保单在王太太父母名下,无须进行分割,年金成为了王太太及女儿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需要注意:一是投保人变更为王太太父母,要让王总知情,让王总在《投保人变更确认函》上签字。因为王太太变更投保人,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母,若王总不知情可以主张撤销。二是变更父母为投保人,要避免父母退保风险或身故带来的继承风险,王太太要与父母签订《定向赠与协议》,约定父母不能退保、保单抵押贷款、部分支取现金价值等。同时父母还要准备公证遗嘱,明确父母身故后,保单所有权益均由王太太一人继承。三、上文提到,要尽量选择初期现金价值远远低于所缴保费的年金保险,且最好趸交,以避免王总事后反悔,离婚分割现金价值,如真离婚分割,保费与现金利益的差额就成了王太太的个人财产。还有一个技巧和资产配置原则,保费要控制在家庭资产的10-15%为宜,太高王总未必同意,太低则达不到王太太的目的,另外配置保险需要结合其他因素作综合考虑。
第二步走完,虽然王太太难以将家庭和企业大部分财产进行控制,但至少未来生活有了保障。如果还想进一步加强掌控,则要借助保险对子女加大赠与。现实中很多父母直接赠与现金、房产等资产,子女结婚后资产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房产证配偶加名等,且房产很难快速变现,另外一旦离婚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无法控制资产,更无法避免成年子女挥霍败家。
这就说到了第三步,大额年金保险赠与,一方面保单期限较长,抚养孩子一方要挪用资金只能先退保,增加了使用难度;另一方面孩子只是受益人,只能按时间节点领取保险金。王太太作为投保人,女儿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大额年金险,可以期缴也可以趸交,实力允许最好趸交。走完第三步,如果王总回头,婚姻得以挽回,未来家庭和孩子的教育、生活和创业都有了保障;若王坚决要离婚,对于王太太对子女的赠与,一般法院均支持为夫妻二人对子女的赠与,无需进行分割,进一步实现了王太太对家庭财产的掌控。
(二)创二代婚嫁中的保险智慧
回到我们的案例,王总55岁的时候,26岁的女儿计划明年结婚,但男方家境平平,王总想给女儿准备1000万元嫁妆,以保障女儿婚后生活,但也考虑:一、要真正保障女儿生活无忧;二、更希望女儿婚姻幸福稳固;三、若夫妻二人走向离婚,给女儿的财产不被分割;四、兼顾女儿阶段性大额资金需求。王总想要做的是婚嫁财产保全,目的是赠与女儿的婚嫁金永远属于女儿一方,不因婚姻关系和夫妻生活而成为共同财产。
上文笔者也提到,如果直接赠与现金、房产等,无法避免以上风险,且更无法控制被占用和挥霍。考虑王总在避免风险同时,给女儿婚后最好的生活保障和幸福婚姻,保险还是最好的选择。王总以自己或王太太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女儿为被保险人和生存金受益人,配置大额年金保险。该架构既能实现王总爱女之情,亦能照顾女婿感受,更能保护好家庭财产,一举多得。大额年金保险保证女儿每年都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一旦婚变,影响的只是已领取的部分年金,作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的王总或王太太可以结合女儿婚后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保险架构,必要时,配合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更有助于可以进行多方位的财富管理与传承。
笔者明确强调,婚姻财产保全,并不是鼓励人们利用保险及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在婚姻生活中成为别有用心之人,更不能以此恶意侵害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权益。笔者倡导的婚姻财产保全,目的是避免婚姻面对物质利益考验,促使夫妻感情更纯粹,婚姻更牢固,家庭更幸福。无论用什么方法,合情、合理、合法永远是第一位的,保险绝不是破坏婚姻的导火索,而应是维系婚姻的润滑剂。
三、大额保险在财富传承及遗产税方面的运用
财富传承不是简单地将财富由上一代传到下一代,其中涉及很多问题,不同财富形态有不同的传承方式,不同家庭情况有不同的传承策略,不同目的设计不同的工具和传承路径。该篇重点为结合案件解读保险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功能。通过规划保险进行财富传承,可以避免没有规划而导致的争产风波,避免遗嘱效力瑕疵带来的不确定性,避免诸多继承需要繁琐的继承权公证麻烦,更避免或提前规划未来开征的遗产税。
上文的案例,均有保险在财富传承方面的运用。在保险中篇笔者也曾分析保险的合理税务规划功能,指出人寿保险保险金各国基本都是免税,即使我国开征遗产税,人寿保险保险金大概率应是免税的,这就将应税资产免税化。更进一步,我国一旦开征遗产税,高净值人群特别是超高净值人群资产巨大,子女难有大量现金缴纳可观的遗产税,继承可能陷入困难,因而通过保险的杠杆功能提前规划应税现金是高净值人群的明智之举。方法是以被继承人为被保险人,继承人为受益人,配置终身寿险,被保险人死亡时,继承人用从保险公司取得的赔偿金作为应税现金,从而顺利继承。
回到本篇上述案例,操作方法是:王总和王太太分别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女儿为受益人,配置大额终身寿险。在不考虑其他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的情况下,根据家庭目前财产情况,配置对应的遗产税金,可以参考发达国家遗产税在40%-50%左右的水平。因为保险具有杠杆功能,大额保险更是,可以做到百万保费对应上千万保额,因此保险是税务筹划,特别是准备遗产税金的最佳方式。
当然还可以结合上文第二个案例中的家族信托,结合保险抵押贷款等,进行更高级的税务筹划。笔者将会在今后的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文章中做进一步分享。
保险那些事三篇文章暂告一段落,下一篇文章我们将开启《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信托那些事儿》(上篇)。
延伸阅读:
律师简介——周忠成
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注民商事法律,先后服务近百家企业,深入接触企业家群体,业务领域集中于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和婚姻家事。近年来深入研究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助力高净值客户财富稳健增长、全方位保护和精准传承。
北京电视台《庭审纪实》 特约观察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特约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