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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专利侵权再审案谈内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

  2023-02-23 16:01:29

简 介


本文源自于笔者饶欣律师代理的一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摘要》)。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进行了阐述,明确了说明书等内部证据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案件分析


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由于语言文字的局限性,专利侵权案件中常常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产生争议。饶欣律师代理的再审申请人庞子敬与被申请人江苏超能电气有限公司、四川华能东西关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3110号】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成为一个主要争议焦点。


庞子敬是ZL 02135704.8号“弹性力偶盘车装置”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江苏超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生产、销售的盘车装置侵害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超能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庞子敬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1年6月,饶欣律师接受超能公司的委托,代理再审阶段。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截面呈U形的壳体”应当解释为“截面连续为U形”还是“有截面为U形”。由于超能公司的盘车装置壳体仅在部分位置截面为U形,非连续为U形,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如果解释为“有截面为U形”,则超能公司构成侵权;如果解释为“截面连续为U形”,则超能公司不构成侵权。再审中,庞子敬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样画法视图》、(2021)厦鹭证内字第37978号公证书、《机械设计基础》等证据,拟证明“截面呈U形的壳体”应当解释为“有截面为U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技术制图图样画法视图》证据:庞子敬认为,该证据载明“表示物体信息量最多的那个视图应作为主视图,通常是物体的工作位置或加工位置或安装位置。当需要其他视图(包括剖视图和断面图)时,应按下列原则选取:在明确表示物体的前提下,使视图(包括剖视图和断面图)的数量为最少……”,由此可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从机械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角度,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截面呈U形的壳体”表示的是从体现壳体信息最多的位置、或者在具备工作功能的部件所在的位置,用平面与涉案专利产品相交所得的剖面呈U形,即“截面呈U形的壳体”并不表示截面呈连续的U形。第二,被诉侵权产品内侧间隔分布有6个定位块,定位块处系具有工作功能的部位,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对被诉侵权产品应当从定位块的位置进行剖面,在该处剖面产生的截面必然呈U形,由此被诉侵权产品这一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2.(2021)厦鹭证内字第37978号公证书、《机械设计基础》等证据:庞子敬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涉案专利是应用于大型水电站检修的低速重载盘车设备,该设备使用固体油脂进行润滑,承载固体油脂的空间并不需要像为汽车、飞机提供动力的液体油箱一样完全封闭,也即涉案专利中的壳体截面不需要呈连续的U形。

经过对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庞子敬的再审理由及证据等材料的深入研究,我方认为通过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已经能够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了:涉案专利说明书有“壳体4断面呈U形”“壳体4为油箱,其内腔装有润滑油,保证滑动轴承正常工作”“齿轮啮合传动在封闭的壳体内,提高了安全性,便于保养,也避免了电线缠绕”“壳体4是圆环形状,截面呈U形”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记载的壳体形状及其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得出涉案专利壳体截面应为连续不间断U形的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即应当先以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内部证据”解释不了的时候再利用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等“外部证据”来解释。

因此,本案通过“内部证据”已能够对权利要求中“截面呈U形的壳体”这一技术特征进行解释了(应当解释为“截面连续为U形”),无需再通过庞子敬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技术制图 图样画法 视图》、(2021)厦鹭证内字第37978号公证书、《机械设计基础》等“外部证据”进行解释。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对于“内部证据优先原则”的正确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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