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证券、期货领域内的刑事辩护和行政申辩及诉讼
赵兵律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专委会专家顾问、北京策略(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证券、期货领域内的刑事辩护和行政申辩及诉讼。
个人简历:赵兵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南京大学获民商法硕士,赵兵律师自从事律师行业逾18年期间,曾先后担任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第一批权益高级合伙人、2016-2017年度获深交所独立董事资格、中国第一家民营上市公司国恒铁路独立董事、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兼职教授、江苏省仪征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南京工业大学项目专项法律顾问、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项目专项法律顾问、鞍钢大集体改制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证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所获荣誉:(1)曾荣登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发布的“2025-26 The A-List法律精英”榜单,荣膺“律界精锐(中国)(The Growth Drivers-PRC law)”称号。(2)荣获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5):企业商事领域(华东)》“实力律师”品牌之星称号。
主要专著、论文及文章类
(一)专著类
(1)与中央财经大学合作,共同参与编撰了由复旦大学中国金融法治研究院主编的《中国金融法治前沿报告(2023-2024)》(法律出版社)之分报告《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刑事司法发展综述及治理对策》。
(2)参与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服务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组织下的《域外内幕交易百案精选》的编写计划,负责对美国地区部分内幕交易“前沿”案例中“SEC v. Musella;SEC v. Geon Industries, Inc”的收集和编写工作。
(二)论文、文章类
1、2024年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年会电子论文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下刑法司法解释的整体适用——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础》;
2、操纵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认定专题研讨会:《操纵证券证券市场案例集(行政、刑事卷)》及分析报告;
3、新华通讯社主管、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金融信息平台——《新华财经》刊发文章:(1)《新财观|基于证券违法犯罪角度审视和观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2)《新财观|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违法所得“余券价值”的司法认定》。
4、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学者共同申报“债券市场利益输送与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认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5年度的NAFMII研究计划”课题并获成功立项,该课题的研究成果为《资本市场改革背景下操纵债券市场的法律规制、实证研究及治理路径》;
5、微信公众号类
(1)“策略总所”:《策略研究|基于证券违法犯罪角度审视和观察“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策略研究|论<证券法> “修订”与“修正”立法技术的范式差异分析——基于操纵证券市场条款演变与本质探讨为视角》。
(2)“证辩小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下刑法司法解释的整体适用——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基础》;《特别解读|基于证券违法犯罪角度审视和观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金融领域要点评析》;《观点争鸣|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违法所得“余券价值”的司法认定》;《观点争鸣|论<证券法>“修订”与“修正”立法技术的范式差异分析——基于操纵证券市场条款演变与本质探讨为视角》;《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中的“集体讨论”制度实证性研究》;《证券领域行刑衔接罚金抵扣的适用困境与认定路径—从赵某内幕交易案为出发点》;《证券领域“申辩不加重”原则的实证性探讨——以陈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为视角》;《证券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标准体系实证研究—基于近十年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例展开》;《重点解读|《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之解读及刑事应对——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视角》。
(3)威科先行:《信息披露视角下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风险探讨与效力判定》(独家刊发)、《连续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违法所得“余券价值”的司法认定》(数据库收录);《论<证券法>“修订”与“修正”立法技术的范式差异分析——基于操纵证券市场条款演变与本质探讨为视角》(数据库收录);《证券领域行政处罚中的“集体讨论”制度实证性研究》(数据库收录);《证券领域行刑衔接罚金抵扣的适用困境与认定路径—从赵某内幕交易案为出发点》(数据库收录);《证券领域“申辩不加重”原则的实证性探讨——以陈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为视角》(数据库收录);《证券行政处罚中的证明标准体系实证研究—基于近十年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例展开》(数据库收录);《重点解读|《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之解读及刑事应对——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为视角》(数据库收录)。
6、主要代表性案例
1.担任操纵上市公司恒信东方股票案主犯林某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采纳法律意见,对主犯林某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法律意见,对林某团队下属中的3人免予起诉;在审判阶段,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林某判处缓刑)
2.担任涉及上市公司电连技术内幕信息交易案行政处罚阶段陈某某的代理律师(证监会在听证阶段采纳申辩意见,将处罚八千多万元调整为处罚四千多万元,为本年度内幕信息交易案中证监会在听证阶段调低处罚金额最大的案件)
3.担任操纵上市公司雪龙股份股票案主犯王某的辩护律师(此案为辽宁省葫芦岛市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主犯王某获“降档”量刑,即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期量刑外,仅判处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
4.担任操纵上市公司泰慕士股票案尚某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尚某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赵兵律师在一审审理阶段接受委托,法院在一审开庭后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尚某取保候审,并最终按照被告人尚某“羁押多久判多久”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5.担任操纵上市公司沪宁股份股票案主犯黄某某的辩护律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主犯黄某某按照情节特别严重,即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期内,依最低档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6. 担任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检察院采纳赵兵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郭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7.担任涉及上市公司恒润股份内幕信息交易案张某某的辩护律师(检察院采纳法律意见,对张某某不予批捕,后张某某免予起诉)
8.担任王某某涉嫌内幕交易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听证程序的申辩代理人(经赵兵律师介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采纳部分申辩意见,最终剔除王某某从其父亲处获取内幕信息的认定)
9.担任国创能源前董事长Z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辩护律师(赵兵律师协调Z某某主动回国投案,公安机关采纳法律意见,对Z某某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10.担任非法吸收存款案张某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此案为上海影响非常重大的华夏银行储蓄柜台“飞单”案,被时任市委书记韩正予以批示。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张某某缓刑)
11.担任非法吸收存款成某某案一审辩护律师(涉案金额12.5亿元,一审法院按照“实报实销”判处成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12.担任上市公司劲拓股份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索赔案的代理律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股民们全部诉讼请求)
13.担任操纵上市公司劲拓股份股票案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代理律师(此案是因“伪市值管理”的重大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14.担任涉及操纵上市公司大连圣亚股票案主犯辩护律师(此案为国内首例FOF基金参与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
15.担任操纵上市公司九芝堂股票案行政诉讼原告罗某某的代理律师(此案是湖北证监会办理的首例短线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
16.担任上市公司珠海博元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事顾问(首例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退市的案件)
17.同济堂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导致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中,代理股民起诉同济堂及其高管(同济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18.*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后续的刑事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务(*ST新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为2022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19.担任华泰证券控告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欺诈发行证券刑事阶段代理律师(国内首例ABS索赔案)
20.担任操纵上市公司新日恒立股票案的辩护律师
21.担任操纵上市公司王子新材股票案的辩护律师
22.担任操纵上市公司金洲慈航股票案的行政处罚代理律师
23.担任操纵上市公司湘鄂情股票案的刑事顾问
24.担任上市公司莲花味精内幕信息交易案的辩护律师
25.担任上市公司宏图高科违规信息披露案的刑事顾问
26.担任上市公司左江科技违规信息披露案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
27.担任磐京股权投资基金虚假记载案的行政复议阶段代理律师
28.担任中国华阳前总裁成某某欺诈发行证券案的辩护律师
29.担任大兴安岭银行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代理律师
30.担任吉林银行诉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代理律师
31.担任公准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代理律师
32.代理江苏某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控告徐某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成功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是江苏省首例经营信息被刑事立案的侵犯商业秘密案)
33.代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全资会管某某投资公司控告其工作人员陈某某贪污案,成功获检察院立案侦查
34.担任郭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
35. 担任建国后金额最大的坚果走私案主犯以及其他团伙的辩护人(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该团伙三人不予批准逮捕)
36.担任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辩护律师(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件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之一,涉案金额7.2亿元)
7、媒体采访类
(1)《澎湃新闻》:2024年9月7日,赵兵律师就《徐翔等操纵市场民事索赔第一案焦点:为何上市公司一审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接受上海报业集团主办《澎湃新闻》的采访,并就本案主要焦点性问题主要提出三点内容:
一是“本案最大的关注点在于,文峰股份在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刑事判决中或行政处罚中未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而在本案里因对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存在过错而需要向股民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本案的案由是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操纵证券市场在刑事上有操纵证券市场罪,依《证券法》所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但在民事上,不能认为文峰股份存在内控上的缺失,就认为文峰股份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就是说,首先要定性文峰股份是否存在操纵市场的行为,才能够进一步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徐长江是文峰股份的实控人以及董事长,上市公司对于徐长江而言是被动的。徐长江在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过程中,文峰股份必然是被利用的信息操纵市场的手段或者工具,在徐长江操纵证券市场罪中,其实文峰股份也是受害者。”等观点。
(2)《民主与法制时报》:赵兵律师将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北京证券交易所联合出品的金融反腐微短剧《K线成长记》进行详细解读,接受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民主与法制时报》的专访,并就该剧中主要法律问题予以详细解读:
第一,高穹光捏造并传播虚假业务信息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在“合法信息传播”与“构成违法的信息型操纵”之间,关键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第二,如果投资者因为相信了这类虚假信息而买入导致亏损,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高穹光为实现公司上市、拉高股价减持套现,向王齐路提供股份、寻求“特殊帮助”,其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第四,剧中,王齐路曾任上市审核委员,利用职权为海工高科上市提供便利,并收受股份作为“回报”,其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第五,王齐路离职后又被高穹光请托,利用“身份价值”帮忙拉高股价,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对于证券监管等关键岗位离职人员,现行法律对监管离职人员任职与投资行为有哪些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第六,结合新《证券法》与《刑法》修订内容,像剧中这样的操纵股价、财务造假行为,相关责任人分别需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类似的操纵市场的行为还有哪些?
第七,新“国九条”强调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从法律层面看,如果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甚至参与或协助造假,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第八,新“国九条”作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在强化发行上市全链条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对破解剧集呈现的造假乱象将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