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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律师代理新三板“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第一案”获终审胜诉

  2021-10-22 15:17:00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上诉后,辽宁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1335)赔偿投资者周某、沈某、费某投资差额损失470余万元,驳回了投资者要求其他四家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新三板市场首例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起诉为新三板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


案情介绍

2014年11月,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5年7月,原告周某与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认购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股票150万股。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周某在全国股转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买入或卖出时空客公司股票。2016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作出[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1日存在关联资金交易、且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获悉上述处罚信息后,周某等投资者于2017年9月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认购股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同时要求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道来自中国新闻网



此案作为新三板市场上首例投资者起诉为新三板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驳回原告起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新三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投资者要求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重审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的曲折过程。自法院受理后引发了资本市场及中国新闻网、法治日报等媒体的关注。

 

本案的审判结果影响重大。相关人士称,这一判决明确了新三板市场属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与主板市场虽存在差异,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系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属性。判决将主板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规则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精准有效地规范了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律师和合伙人钟世娟律师担任本案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之一的北京某律所代理人。二位策略律师与其他中介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研析资本市场法律规则和大量案例,共同为本案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界定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做出了积极有益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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