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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案件入选最高院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2-04-26 16:39:19

为彰显人民法院人格权司法保护显著成果,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人格权法律制度,树立行为规则,明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出九则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庞理鹏律师代理的智能算法软件侵害人格权案入选。此前,策略合伙人刘曦雨及郭玉柱、刘卉律师代理的 “内蒙古科利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三环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详见链接)也曾获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人格权是人权在民事法律中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彰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


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一、简要案情

被告运营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在该软件中,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本案原告何某系公众人物,在原告未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原告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软件中,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该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同时,用户可以与该AI角色设定身份关系、设定任意相互称谓、通过制作素材“调教”角色,从而形成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对于案件的上述功能设置还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虽然具体图文由用户上传,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应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的侵害。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典型意义

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虚拟化呈现的应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

典型民事案例目录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

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

——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

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

——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

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

——“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

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

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

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

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内容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平台

延伸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策略快讯 | “金蝉脱壳”终被捉——策略律师代理经典案件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律师介绍——庞理鹏 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并担任该考试协会数据保护官(DPO)授权培训讲师;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推进小组成员;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理事;

中国广告协会数字元宇宙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联谊会委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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