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强亚铣
4月24日,南京钢联百亿股权“争夺战”进入白热化阶段。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近期南京钢联百亿股权“争夺战”引起监管方面的注意,上交所日前已向南钢股份(600282.SH)下发了监管工作函,就公司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作为南京钢联的大股东,2022年10月,复星国际(00656.HK)旗下公司复星产投与沙钢集团签署投资框架协议,将南京钢联60%股权转让给后者。今年4月,这笔交易遭半路杀出的中信系“截胡”,中信系注资南京钢联第二大股东南钢集团,后者宣布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南京钢联60%股权。
因此,沙钢集团一纸诉状将复星国际旗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复星产投将所持南京钢联11%股权(以下简称“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对该股权进行了冻结。4月21日,复星国际公开指称,“沙钢罔顾基本事实与基本法律关系,滥用诉权,缺乏基本的商业诚信。”
创意配图 复星国际 图据IC photo
南钢集团“夹带”中信系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当?沙钢起诉复星旗下公司的官司谁的“赢面”更大?这场百亿股权交易中,有诸多争议成为市场焦点。对此,红星资本局采访了专注公司股权领域的律师,就上述争议焦点一一解读。
争议焦点一: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沙钢集团委屈吗?
回顾这场百亿股权“争夺战”,第二大股东南钢集团的“优先购买权”成了南京钢联股权交易中的变数。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关于“优先购买权”,复星和沙钢早在3月14日披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就有特别约定:若南钢集团行使优先权,复星可以单方主动终止与沙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复星向南钢集团发出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南钢集团须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9天后,中信集团旗下的湖北新冶钢宣布对南钢集团进行增资,成为后者控股股东。同日,南钢集团正式通知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月24日,京师律师事务所股权纠纷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晓营律师告诉红星资本局,在常见的股权交易中,出售股权的股东应该在正式与公司外部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就将拟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也就是所谓的“同等条件”通知到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袁权律师则表示,法律并未对“怎么征询其他股东意见”或者“公示出售股权情况”作出规定。股权交易在谈判过程中可能会失败,所以在正式敲定签约前,也没有规定必须要征询其他股东意见,一般都是在敲定签约后去走这样的流程。
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沙钢向法院起诉复星产投的时间为3月27日,而4月2日南钢集团才宣布行使优先购买权,说明沙钢早在此前就意识到了此次变数。
图片来自复星国际公告
此外,4月3日,中国冶金报发布了一篇名为《中信战略增资南钢集团,特钢业务版图将再扩大》的文章,其中提到,知情人士透露,中信与南钢集团的合作始于南钢集团对中信的增资邀请。也就是说,第二大股东南钢集团在主动寻求外界增资,或一直有意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南京钢联股权。
另据界面新闻报道,有接近交易人士表示,在这次交易中,南钢集团一直未曾表示过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积极邀请多家战投洽谈合作方案,对此沙钢一直知晓。而对于南钢集团最终邀请中信作为战投,沙钢集团也是知道的。
争议焦点二:“夹带”中信系行使优先购买权,南钢集团做法是否得当?
南钢集团引入中信系进而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效?
对此,王晓营律师表示,现行法律及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资金来源、优先购买权行权前后的股权结构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南钢集团的优先购买权与其内部控股权是否变更没有关联,中信集团旗下的湖北新冶钢的增资行为与南钢集团在法律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没有关联。
袁权律师持有相同看法。他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湖北新冶钢的增资合同是与南钢集团签订,而南钢集团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南京钢联的股权,又是与复星一方签订合同,所以不存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无效的情况。
争议焦点三:10日内未将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复星合规吗?
另一个争议焦点则是围绕复星和沙钢框架协议中的“争取”二字。
对于沙钢集团的起诉,复星国际在21日的公告中表示,复星高科、复星产投及复星工发(以下合称“卖方”)与沙钢集团于2022年10月14日签署框架协议,其中约定卖方应在收到全额诚意金后“争取”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而非保证完成该等股权质押。
同时,复星国际方面认为,复星产投并未违反框架协议有关约定。框架协议中使用“争取”的表述是因为沙钢集团与复星产投均已知晓彼时后者已将上述系争股权质押给南钢集团,再行将系争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并办理登记事宜并非复星产投单方可独立决定并操作之事项。
对此,王晓营律师表示,在如此重大的企业并购合同中用争取这种模棱两可的字眼,在商事合同中是比较罕见的。买方同意这种条款,猜测有两种可能,一是卖方很强势,买方竞争对手很多,无奈妥协,二是买方明知股权存在质押,对此也不确定最终是否顺利解除质押。“即使是框架协议也是商事交易协议,而且是两家大型企业,具有专业人员把关,也不应有这种含糊的字眼,从法律人的角度看不合常理。”王晓营律师说到。
袁权律师也提到,复星一方在框架协议中使用“争取”,是一个不确定的表述,在正常合同中是不建议这样签署的,争取就意味着结果不确定,实现不了怎么办?猜测双方能接受“争取”这样的表述应该有一些其他因素,让买方觉得履行的可能性较大。
争议焦点四:沙钢起诉复星产投的官司,谁的“赢面”更大?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复星公告披露,沙钢已于3月2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对复星产投持有的11%股权进行了冻结。从司法层面来看,沙钢起诉复星产投的官司谁的“赢面”更大?
回顾这场交易过程,2022年10月,复星国际与沙钢集团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约定将南京钢联60%股权出售给沙钢集团。按照协议,沙钢集团需支付复星80亿元诚意金,作为进入交易尽调阶段的前提。同时,复星应将其所持南京钢联60%股权,分两期质押给沙钢集团。
其中,首期49%股权的质押应在框架协议生效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星收到80亿元诚意金后,应争取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11%股权质押给沙钢集团。但是南京钢联剩余11%股权的质押尚未完成,且该股权此前已质押给南钢集团用于借款,上述协议若要执行,需要南钢集团的配合。而几方僵持不下,也为如今的诉讼埋下伏笔。
对此,王晓营律师向红星资本局分析到:“这个官司从司法层面来说复兴产投赢面更大,因为11%股权质押给南钢集团,相当于股权上存在权利负担有瑕疵,因此复兴产投无法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不能,法院只能驳回沙钢集团诉讼请求。”
袁权律师则表示,其实这起案例在商业交易中尤其是股权交易中是很常见的,股权交易金额巨大,双方也在博弈的过程中。从目前的判断来看,如果只是一个意向协议还未履行,复星一方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责任的多少,要看实际情况或者给沙钢造成多少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复星方面介绍在收到南钢集团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回函后,向沙钢发出了交易终止函,并于4月4日将诚意金及相应利息共计82.9亿元退还给沙钢。
那么,仅退还诚意金就足够了吗?
王晓营律师认为,即便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复星也应就其给沙钢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复星出售其他方能够获取巨大利益足够覆盖其承担违约责任,它也会选择两权相害取其轻,选择违约然后出售其他家,只不过这种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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