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11:46:20
【引言】
以中国历史上国家组织形式的演进,对照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者提出“氏族所”“诸侯所”“贵族所”“中央制郡县所”的划分概念,并以此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未来趋势。
客观上,我们能够正视的是:与律所发展相伴生的是律所的合伙人争斗不休、分分合合;律师与律所之间矛盾不断,律师频繁更换执业机构,或自己独立出来办所。
举目行业,总体上,众多律所主任都有将律所做大做强的雄心和抱负,那么如何做规模大所、规模大所的组织模式以何种为优,笔者以自己尚在摸索中的理解并结合国家组织形式的演变,阐述己见,以供同行探讨。
一、以血缘等特殊关系建立的氏族为组织特点的律所:小是必然的
1993年之前,中国律所主要是国办所、合作所,属于“类行政机构”,其生存与发展被限定在一个狭窄的空间内。此后,关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改革的试点,开启了中国律师业的大发展。放眼国内,当时没有行之有效的律所管理模式可供这一代行业开创者参考,而基于“合伙”的人合性设立的律所,几乎都是三五个同学或者要好的原同事,或者夫妻、亲戚一起合伙成立。由于合伙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律所设立之初,就自然形成了一定的封闭性,吸收新的合伙人及让非合伙人身份的律师融入,都是比较难办的事。
这种以血缘或特殊关系为纽带的律师事务所,具有核心人员关系稳定、相对和谐以及更能为客户提供持续、稳定服务的优势。该种律所占当时的绝大多数,而且多数至今也未能摆脱以创始合伙人特殊关系为纽带的情况,如今仍是小规模所。在没有打破特殊关系,甚至是在有意识强化这种特殊关系的情况下,也有个别者出现规模化发展的趋向。一家设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知名律所,核心创始人的子(媳)女(婿)辈、孙子(媳)孙女(婿)辈都已成为律所的核心力量,国内分支机构已超过10家,但该所总、分机构执业律师合计不到200名,平均每个机构不足20名执业律师,无论是单个分支机构的律师人数、还是总分机构的全部律师人数,该律所的规模、影响力与其历史地位、知名度等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匹配,虽然该所获得了很好的客户口碑。
二、以诸侯模式为组织特点的律所:其兴也勃焉,其斗也恒焉
诸侯模式的特点是可以以小搏大。周以一个西陲小国,联合其他小国,快速打败了殷商王朝并取而代之建立西周王朝。其立国的基本要点不在于它自身军力、财力的强大,而是以许诺分封土地、立国(诸侯国)自治为对价,获得来自其他众多小国的军事与物资等方面的支持。西周王朝是各诸侯国名义上的共主,但各诸侯国享有高度的军事、财政、立法等自治权,是事实上的国中之国,中央王朝对它们的控制力非常有限。到了春秋晚期,诸侯之间互相征伐,甚至出现诸侯进攻天子的情况;及至战国时代,中央王朝对各诸侯国几乎完全失控,直至中央王朝被消灭。
2003年前后,中国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发展,少数发展相对不错的律所开始意识到品牌和规模的价值,迈出了加快品牌输出的步伐。基于律所合伙制及分配方式的特点,绝大多数律所没有公共积累,合伙人对自掏腰包设分所也缺乏兴趣,于是便采取品牌加盟的方式设立分所:即总所除按照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名义上向分所派驻三名律师外,分所由本地律师自行投资、自行管理、自担亏损并自行决定分配规则。由于总所对分所事实上没有资金和人力成本的投入、分所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既满足了总所无成本输出品牌、壮大规模的诉求,又契合分所“傍京牌/沪牌”、高度自治的诉求,于是国内十数家以提成制为代表的总、分所加盟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快速在行业发展起来。近年来,这些律所在国内完成或基本完成了“诸侯国”的建立,而与之相伴的,总、分所之间的矛盾以及分所相互之间的矛盾也在加剧。
三、以贵族基因为组织特点的律所:维护着律师行业的尊严
当律师业务广告被喷上生鸡蛋壳、一份律师函收费不到1元钱,超“卷”之下,行业内仍有一些保持战略定力、不刻意追求人员规模、坚持业务导向、坚持知识高收费的律所。这些律所创始人多数是行业前辈,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有着显赫的工作履历、见识广博,他们在上世纪九十年创办律所时,即吸纳英美大所的管理方式,采取全员授薪、计点制等分配与考核、晋升制度。
四、以郡县制为组织特点的律所:从诸侯到帝国
郡县制的本质特点是代理人制,即郡县的管理人是中央政府委派或任命的,管理人对其所辖州郡只有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郡县按中央政令行事、所收租赋应按要求上缴中央财政。
对应律师行业中,盈科等律所对传统加盟模式办分所进行了大胆的扬弃,采取总所直投直管模式,大家看到的,是盈科近年来规模的快速做大,可以说创造了全球律所发展的奇迹。
五、总结
特别声明:囿于作者有限的历史知识且又无暇去求证,文中的概念、事件、观点等可能均有错误,期待读者不为所惑,也期待大家批评、指正、探讨。作者微信:xhslaw。
谢会生
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清华大学EMBA,北京市2012—2014 年度优秀律师,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诉讼文化委员会常务副会长。于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处理过多起重大、复杂民商诉讼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民刑交叉案件,对诉讼理论、诉讼策略有深入研究和丰富经验。
出版著作:《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案例精析》《中国上市公司诉讼蓝皮书》系列、《亿万富翁的传承计划》《企业IPO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与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