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1
2019年7月18日,由策略“链法”团队代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开庭并宣判,判决中对比特币等代币或者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了确认,这是「我国司法机关首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认定」。
一直以来,虽然《民法总则》中已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
而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走进大众视野,相关纠纷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对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财产性质认识不足,实践中涉及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往往存在立案难、当事人合理诉求得不到支持等问题。在本案判决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以充分的说理和严密的逻辑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了论证,这对于后续发生的虚拟财产争议案件产生示范意义。
本案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较为全面的论述,第一次明确认定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这种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在判决当中的认定,对此后因比特币在内的其他代币或者虚拟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的处理,具有非凡的意义。本案代理律师策略链法团队庞理鹏在接受区块链媒体链得得采访时如是说。
本案自立案伊始,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此后亦有诸多媒体对本案进行关注。在判决后,包括中证网、财经网等媒体皆以“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首获司法机关认可”为题发文,该话题一度成为微博热搜,更是排到实时上升热点首位。
法院观点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比特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属性。
首先,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的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对应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其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取得;
最后,比特币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
案情回顾
2013年5月7日,原告吴某通过案外人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信用卡,普通用户也可购买)”,支付价款500元,该交易订单于同日显示发货、确认收货并完成。上述店铺标注其为比特币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铺。
之后原告吴某又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号付款共计19920元。2014年5月2日,“FXBTC”网站发布“停运公告”,同月中旬多家媒体对上述网站关停、用户无法提现等情况进行了报道。
原告根据支付上述19920元当日的比特币价格推算,主张上述款项系用于向被告上海某公司购买2.69个比特币,该公司在网站关停时未向原告进行任何提示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原告的巨大经济损失;而淘宝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原告在其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了禁止交易的商品;因此,原告主张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策略链法团队简介:
策略链法团队一直专注于最新科技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及实务,团队代理了众多区块链及数字资产争议的案件,服务范围包括数字货币争议解决、投资者权益保护、数字资产税务风险防控、数据合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