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6 16:39:19
关键词:工程价款 诉讼时效 工程价款结算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结算协商一致时,推进竣工结算程序的义务人是发包人,在发包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承包人不能因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而丧失对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法定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亦认为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债权金额未确定,诉讼时效不起算或是债权人可随时主张
A公司(业主,即发包人)委托B公司(承包人)进行某商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的装修施工,双方签订《xx商场精装修工程合同》。合同“工程价款支付”约定“本工程在结算完毕之日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2%,同时扣除应扣款项”“工程竣工备案证完成日历天数45天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和 “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的30个日历天内返还”;合同“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在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在28个日历天内向业主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业主收到竣工结算书和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除此之外,双方既未对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和资料后90个日历天内未出具审核意见的情形作出有关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约定,也未对双方未完成结算的情形作出有关竣工结算价款确定的约定。
通过对42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针对未结算工程价款诉讼时效问题,主要存在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未结算,则债权金额不确定,诉讼时效不起算(共25个案例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未结算,且合同未约定结算及付款期限,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共10个案例支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未结算,诉讼时效自最后一笔款支付之日起算(共4个案例支持);第四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未结算,且合未约定结算及付款期限,以质保金退还之日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共2个案例支持);第五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未结算,且合同未约定结算及付款期限,以交付使用之日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仅1个案例支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为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即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债权金额未确定,诉讼时效不起算或是债权人可随时主张。具体参见下表:
问题 | 观点 | 裁判文书名称及编号 |
承包人追索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问题 |
1. 工程价款以结算之日作为 |
(1)河南中亨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179号】
(2)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487号】
(3)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12号】
(4)兰州白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大洋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528号】
(5)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23号】
(6)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达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95号】
(7)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28号】
(8)海南香水湾海滨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84号】
(9)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张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4644号】
(10)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79号】
(11)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浙江黄岩桥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635号】
(12)大同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92号】
(13)元成龙与延边航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29号】
(14)孙铁与苏立业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043号】
(15)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嘉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7)辽民终1070号】
(16)上诉人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立业因与被上诉人孙铁赵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终110号】
(17)审申请人大连咏泽新型碳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金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辽民再413号】
(18)杨力夫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2223号】
(19)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肥城市环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3444号】
(20)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1288号】
(21)三河市巨丰钢结构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8号】
(22)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再115号】
(23)北京怀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志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再42号】
(24)抚顺市消防局抚顺中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辽民终908号】
(25)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云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74号】
|
|
2.合同未明确结算或支付工程款时间,债权人可随时主张 |
(1)伊犁长城实业有限公司与丁建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959号】
(2)杨力夫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2223号】(该案也以未结算作为诉讼时效未超过论证理由之一)
(3)西安市浐灞河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未央管理办公室陕西东湖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8)最高法民终1275号】
(4)延边树宏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639号】
(5)孙铁与苏立业盘锦兴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043号】
(6)中国集邮总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及北京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朱铁良、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14号】
(7)灵武市建筑工程公司洪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41号】
(8)营口海星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56号】
(9)营口海洋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圣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辽民终351号】
(10)营口威狮特种网有限公司辽宁华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辽民终1708号】
|
|
3.合同约定结算或者付款时间,以最后一笔款支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 |
(1)熊书林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93号】(注:该案也以未结算作为诉讼时效未超过论证理由之一)
(2)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697号】
(3)北京中恒金苑投资管理公司与北京中恒宝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535号】
(4)海南香水湾海滨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84号】(注:该案也以未结算作为诉讼时效未超过论证理由之一)
|
|
4.以质保金退还之日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
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454号】
(2)审申请人营口兴宏安发肥业有限公司原营口鲅鱼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辽民再275号】
|
|
5.以交付使用之日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
(1)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际三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4003号】
|
综上,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并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能就工程结算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发包人有义务先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工程结算协商一致时,推进竣工结算程序的义务人是发包人,在发包人未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承包人不能因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而丧失对工程价款请求权的法定保护。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亦认为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债权金额未确定,诉讼时效不起算或是债权人可随时主张。
刘卉律师,清华大学民法学博士,拥有近十六年的法律从业经验
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 理事
策略律所数据合规项目组成员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