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源起、基础知识及在中国的特色发展
信托对于我国属于舶来品,在国外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财富管理的需求而产生。古代信托最早记载于4500年前的古埃及一份“遗嘱托孤”,信托法律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近代信托则起源于英国。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在美国应运而生,现代信托制度形成。20世纪初信托传入我国后,其发展几经起落,直到改革开放之初重新恢复,但此后一直都是营业信托,2018年央行、银保监,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银保监信托部为落实资管新规出台(信托函[2018]37号)“37号文”,首次提出家族信托官方概念,信托逐渐回归民事信托本源。
作为财富管理律师,继《保险那些事》上篇、中篇和下篇(详见文末链接)三篇文章分享后,本次开始与读者分享《信托那些事》上中下系列文章,特别是针对当下正热的遗嘱信托、家族信托应如何正确理解;如何规划设计等,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树立对信托和家族信托的正确认识,从而更好地规划适合自己与家庭的民事信托。
01 信托的源起与发展
信托的演进有两个维度:一是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的演变;二是从财产转移工具到财产管理工具。信托自诞生之初至19世纪初,以民事信托为主,为财产转移工具,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只是保管,信托法只是转让法的一部分。从20世纪初开始,信托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有了诸多改变:(1)财产范围不再以不动产为主,而变为金融资产为主;(2)受托人不再以个人为主,而变为机构为主;(3)对于受托人的约束,不再单是限制职权,而是谨慎的信义义务;(4)受托人的职能不再是简单的持有资产,而为专业的投资管理。
(一)信托在国外的源起及发展
最早的信托文字记载是4500年前的古埃及。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写了一份“遗嘱托孤”,指定其妻继承财产,其子为受益人,并为其子指定了监护人。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信托源于公元前5世纪《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近代信托,起源于英国的“尤斯制度(USE)”,也可译为“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最初形态。尤斯制度最初是为了克服基督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的法律障碍。公元8-9世纪,不列颠岛基督教传教士开始向欧洲大陆传播基督信仰,基督教会势力快速膨胀,按当时的基督教教义,信徒要多给教会捐财捐物,死后才能上天堂。中世纪的英国法律教会土地是免税的,于是很多人基于教义或者合法避税的有利条件,将私人财产、土地捐献给教会,教会土地、财富激增,国家税收变少,继而影响了国王和封建贵族利益。13世纪初,英王颁布《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实际情况,当时教会势力很大,英国包括法官在内的中小贵族,绝大多数都是教徒,为了帮助教会保留捐赠得到的财产和出于个人利益相关目的,他们通过“衡平法院”,参照《罗马法》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
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尤斯制度将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的行为做了折中和变相处理,将捐赠的土地所有权转赠给第三者,国王可以征税,同时第三者持有的土地收益权仍归属于教会,该制度平衡了国王税收和教会的利益。
近代信托成型于17世纪。随着封建社会的冰消瓦解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契约关系的成熟、商业信用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和分工的日益精细繁复,尤斯制度由最初的信托雏形逐渐演变为现代完善的信托投资业。主战场也由欧洲大陆渐渐转向北美。
信托自从中世纪以来就一直扮演着财富管理的重要角色。虽然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但是商事信托的广泛应用则发生在美国。信托制度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最初与英国一样,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业务。为促使资本集中,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应运而生。世界上第一家信托公司是 1822 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后改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1853 年左右,美国专业信托机构陆续成立,相关业务更加扩大和深化,到 19 世纪末,银行开始涉猎信托相关业务,信托公司也在着手涉足银行业,随着美国各州政策越加完善,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其总量达到当时美国信托行业整体的 70% 到 80%。此后信托关系或者信托机制可以单独作为法人实体经营信托业务,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今美国金融市场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专业机构也就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变,进一步产生了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托机构,同时也标志着作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正式登场。
目前,全球进行了多层次的研究、深化和完善。现代信托已经发展成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二)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中国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在这一背景下,信托制度和信托业被引入中国。1921年8月,上海成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这是旧中国第一家专业信托机构。1935年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但是由于当时处于军阀割据、内忧外患状态,国家经济面临崩溃边缘,信托业在民国无立锥之地、难以发展。1949年解放时,全国共有信托公司14家。当时信托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有:信托存款、信托投资、有价证券信托、商务管理信托、保管信托、特约信托、遗产信托、房地产信托、代理信托等。
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府对信托业并没有予以彻底消灭,甚至曾试图设立新的信托机构,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托部,但因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信托很难获得发展,信托机构因此随之陆续关门停业,信托在建国后近30年在我国大陆销声匿迹。
1978 年改革初期,各种行业百废待兴,很多地区对于基建资金有很大的需求,为了解决各个地区不同的募资方式和不同贷款需求。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由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于1979年10月4日创办,标志着国内信托业正式恢复,我国信托投资业翻开了新的篇章。1988 年,信托公司总量达到顶峰近 1000 多家,资产规模将近 6000 亿左右,大概占当时我国金融业总资产的 10%。
改革开放以来,信托公司秉承制度公正和改良式创新,一度充当了中国金融改革先锋的角色。各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短期内迅速膨胀,信托机构与银行抢资金、挤业务、争地盘,严重冲击了国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加之我国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制度不完善,许多信托机构经营带有盲目性,故中国的信托业在“发展、违规和整顿”中经历了六个轮回。经过1982 年到1999 年不足二十年内的先后五次整顿,直到2001年末,《信托法》以及随后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才使信托业的发展逐渐步入正轨。信托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从此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发布实施,限制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全面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促使信托公司定位于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并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速增长时期。2010年7月,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进一步引导信托公司发展主动管理型业务。2010年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信托公司全行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在2010年首次超过公募基金资产总额,2011年底超过证券业,2012年又超过保险业资产总额,信托业稳坐金融行业第二把交椅。信托理财成为高净值人士的首选理财方式。其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理财机构的市场地位得以确立。截至2019年6月底,我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为22.53万亿元,固有资产规模达7342.18亿元。
2018 年“资管新规”颁布后,中国信托业进入新一轮变革期,同业通道、房地产业务、信托贷款额度相继收紧,传统业务模式愈发难以维系。2020 年 5 月,银保监会发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引入非标比例限制,倒逼信托公司彻底改变自“一法三规”颁布以来所形成的商业模式,自 1979 年起发展了40 多年的中国信托业再次走到了深度转型的节点。
02 信托的基础知识
信托,字面理解即基于信任而托付,先不说信托制度,而只论信托理念,我国古已有之,特别是我国四大名著之《三国演义》中的刘备“白帝城托孤”。刘备与东吴大战失败后,在白帝城病危,召诸葛亮召至白帝城,将后主刘禅予以托付就是一例中国古代信托。据《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记载是这样的:章武三年(223年)春,先主于永安病笃,召亮于成都,属以后事,谓亮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国,终定大事。若嗣子可辅,辅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亮涕泣曰:”臣敢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继之以死!“先主又为诏敕后主曰:”汝与丞相从事,事之如父。“
白帝城托孤中,人物有三个。刘备——蜀国江山社稷的主人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诸葛亮的信任,将蜀国财政军等托付给诸葛亮,诸葛亮进行管理收益,但是享受利益的是受益人刘禅。当然,这和我们现代的信托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一)信托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 2001年10月1日施行,《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二)信托的功能
现代信托在“二战”之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得到全面发展,且伴随着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延伸,利用信托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和再分配功能,能够引导资金流向并推动经济发展。
第一,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财产管理是信托的核心功能,其他功能均由此衍生。通过信托,委托人将自有的全部或部分个人合法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从而使信托财产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产生隔离债务之效果。我国长期以来,依靠信托实现集合资产管理,引导社会财富进行更合理有效的配置。
第二,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信托法》第8条、第13条和《民法典》第1133条都有遗嘱信托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信托,轻松实现“富过三代”。通过信托,不单单将财富传承给下一代,且可以将财富在家族内外进行符合自己意愿的分配,使委托人的财富永续传承。
第三,信托的投融资功能。利用信托募集资金,建立各类信托基金,以投资或贷款的方式对资金进行合理配置,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发展项目等领域。通过信托机构以集合资金方式融资,是对直接融资(IPO,发行债券等)和间接融资(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的有效补充,可以进一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投融资结构。
(三)信托当事人
信托涉及三方面的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方式约定或者指定受托人,并且为自己或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机构),受托人按约定条件或遗嘱指定,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或收益进行分配。
(四)信托的特点
第一,财产权益的分离性。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不再属于委托人。受益人只是有权按照信托协议请求分配收益。
第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把固有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形成了分离,关键是转移了所有权。信托财产不但独立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财产,还独立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
第三,信托的连续性。信托的期限,由信托当事人决定或者协商约定,只要信托目的未实现或未消失,受益需求存在,且信托财产未消耗完毕,信托就依然存续。最为典型的是我们非常熟知的“诺贝尔奖”,其作为信托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
(五)信托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信托可以划分很多种类。
1. 以委托人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2. 以成立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任意信托、法定信托。
3. 以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金钱债权信托。
4. 以受益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又可称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等。
无论信托种类如何划分,每一种划分都只是从一个方面反映信托的性质,每种划分方法都有相互交叉的地方。一项信托业务,按照以上不同标准划分,它可以分别是个人信托、任意信托、不动产信托和私益信托等。
03 中国特色的营业信托和未来发展
如上文所谈,从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看,中国信托公司的本源与信托、现代信托业的本源始终一脉相承,但又不完全相同。信托是舶来的制度,中国信托是与我国经济改革历程、金融监管相互作用、相互结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
(一)舶来品信托的中国特色——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在我国大陆,信托成为融资和理财工具,当然跟中国的特殊国情有关。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实行改革措施,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并存、多层次的经济结构和多种流通渠道,财政分权,企业扩权,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发生了变化,这对资金的运作方式和供求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经济体制的变革呼唤多样性的信用体制的形成,金融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形式开始发展。
较长一段时间,信托业发展模式为“非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 “银信理财合作单一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三足鼎立。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信托公司均主要将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2013年国内家族信托刚刚起步,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信托已达6.96万亿元,占资金信托总规模的比例高达67.49%。后来通常把信托业务分为投资类、融资类和事务管理类,此后融资类信托虽下降明显,但若叠加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中的债权信托业务,融资类业务仍是我国信托业的主营业务。截至2019年底,我国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达到20多万亿元,仅略次于银行,稳居金融业第二位。
信托公司具有金融投资全牌照,信托资金可投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三大市场。信托资金可以债权、股权及组合等方式投向工商企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及金融市场。
(二)信托需从融资和理财工具转型——回归信托本源,走向财富管理
中国《信托法》立法宗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是和国外,特别是英美国家的最大不同,我国对信托的角色定位是融资和理财工具。而若考究“信托”的定义,我国绝大多数信托为“假信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真正的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不同,拥有三个主体,这样才能起到信托本源的隔离资产和财富传承效果。
笔者前文介绍,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百业待兴,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信托在中国销声匿迹了30年。即便改革开放之初信托业重新恢复,但改革开发不久,富人尤其是富豪家族非常少,信托无法施展其财富管理与传承等本源功能。改革开放以来,信托公司充当了中国金融改革先锋的角色,为经济建设提供资金再分配,由于缺乏法律和相应制度,监管困难,信托几度出现乱象。2001年《信托法》颁布,商业信托步入正轨。
2013年开始,随着内外多种因素的变化,财富管理与传承观念的广泛传播,财富保全和传承成为高净值人士及家族重点关注的目的。信托公司开始回归信托本源,行使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护受益人之目的来管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保险、固定资产、股权等;但在实操过程中,毕竟国内的信托历史较短,实操经验并不丰富,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回归信托本源需要一个过程。
2020年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出台,《指导意见》要求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信托公司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
(三)中国特色信托的最新分类
对于信托的分类,我国信托监管机构先后有相应规定。因为一直以来,信托业务存在业务边界不清、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2018年,在资管新规出台的背景下,为了与资管新规有效衔接,监管部门着手制定配套的信托监管制度,并推动对新的信托业务分类研究。2019年初,新的信托业务三大分类即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及慈善信托初步成型。2020年5月8日《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对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进行了定义,再次确认了按三大类业务进行监管的逻辑。
2022年4月银保监信托部再次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现有的分类标准予以更改优化,与国际分类标准对接,更为重要的是,指明行业转型方向,坚定信托公司创新转型决心,促进信托公司加快回归本源。《意见稿》首次提出了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的整体分类框架。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划分为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各大类下又有进一步的细分类型。
1. 资产管理信托按照固收类、权益类、商品衍生品类及混合类再进行分类,体现了统一监管原则,使信托与其它资管同业监管要求一致。
2. 资产服务信托根据具体需求情形,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以及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居民、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不同又分为五类,包括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信托、特殊需要信托及其他财富管理信托。笔者在策略研究 | 财富管理与传承系列——保险那些事儿(下篇)案例分享中对保险金信托有过介绍。而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将在《信托那些事》中篇作重点分析。服务信托是未来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之一,其充分体现信托本源特征,最大的特点是轻资产、重服务。
3. 公益/慈善信托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其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信托法》第60条和《慈善法》第44条是公益/慈善信托的基础。
(四)法律体系不健全、信托制度亟待改善的现状
《信托法》作为经济金融领域的重要基础法律,诞生于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尚处空白、信托业亟待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托法》的实施为信托关系的调整、信托行为的规范以及信托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建立健全我国信托制度、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信托法》施行二十多年来,我国信托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使信托面临着诸多风险,在实际运作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着较大隐患。信托实践中亟需国家税务机关对复杂的信托税制做出合理的安排;需要财政机关对信托会计制度进行设计;需要证券监管机关对有价证券等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及财产转移手续进行规范,需要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的信托登记及财产转移手续进行规范等,这些始终制约着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托回归本源。
现实中,我国金融业飞速发展,人民群众财富稳步增长,信托业务需求日益增加。在此背景下,完善信托法律制度,更好适应信托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近年来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适时推动修改《信托法》。
2021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建议。张智富建议尽快将修订《信托法》列入日程,修改完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制定信托财产登记相关细则,明确信托财产登记的主体、内容、程序、效力等核心内容,实现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推动信托制度基础设施的完善。
同时,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围绕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提交了提案。肖钢建议,在法律层面增加对受托人义务的规范,就受托人应尽的亲自管理义务、忠实义务、审慎义务、有效管理义务、保密义务等作出规定,强化受托人治理。根据《人民政协报》报道,这份提案在2022年1月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
如何制定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规制度配套是一个必须考量的问题。作为财富管理律师,我们将继续关注、研究和探讨,更期待信托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出台,使我国信托早日回归信托本源,为人民的财富管理与传承保驾护航。
笔者在下篇《信托那些事》中篇将为读者精心分享当下最受关注的遗嘱信托、家族信托的特性、功能及整体规划方法!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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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周忠成
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注民商事法律,先后服务近百家企业,深入接触企业家群体,业务领域集中于公司治理、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和婚姻家事。近年来深入研究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助力高净值客户财富稳健增长、全方位保护和精准传承。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副主任
北京电视台《庭审纪实》 特约观察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特约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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