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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辩护: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系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

  2023-05-05 14:28:23

引言

笔者近日作为辩护人参与一桩诈骗案的审理,在举证质证的过程中,笔者指出侦查机关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具体表现为:侦查机关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且未告知其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被剥夺,所有鉴定意见应予以排除。

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检察院后续补充认为,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仅属于程序瑕疵,不能据此而根本否定其证据能力。争议由此产生,即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换言之,即探讨其属于允许补正的瑕疵证据,抑或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笔者拟从现行法、判例以及必要性分析三大角度展开分析,以期明确这一重要的鉴定意见排除规则,并欢迎专业人士交流探讨。



一、法条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97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98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条第1款:“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类案裁判


(一)检索结论


所检索的案例均肯定了“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系程序违法,应将鉴定意见予以排除”。


(二)具体类案

1.(2020)桂05刑终282号

“本院认为:侦查机关未将用作证据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55号文书检验鉴定意见书告知上诉人周怀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2.(2021)桂13刑终156号

“......本案未将鉴定意见告知相关当事人,程序违法。”

3.(2019)黔04刑终10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侦查机关未将用作证据的森林资源损失鉴定意见告知上诉人李用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4.(2019)粤0105刑初840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某、辛某当庭辩称涉案的价格认定结论通知书上的签名并非其二人所写。对此,本院已发函公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通知书上的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至今未收到相关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后期虽曾告知两被告人涉案打印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但并未告知两被告人可对价格认定结论申请复议权利。故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已将涉案打印机的价格认定结论及可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申请复核的权利明确告知两被告人,剥夺了两被告人对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因此不应将涉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综上,侦查机关存在严重工作瑕疵,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本案入罪要件的认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5.(2019)宁0422刑初73号

“本案中,2013年9月29日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鉴定意见,但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各被告人,程序违法,故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定,该质证意见予以采信。”

6.(2018)湘1225刑初3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委托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补充鉴定并作出了鉴定意见书。但补充鉴定意见书没有送达给杨秉晓、刘满成,也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将补充鉴定意见告知杨秉晓、刘满成,剥夺了二被告人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潭融城司鉴中心(2018)林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必要性分析


(一)历史的教训——“石东玉案”


中国人民大学何家弘教授所主编《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一书中的“石东玉案”,便是因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石东玉,导致其被有罪推定,加之以刑讯逼供,最终石东玉认罪,并被判处死缓。[1]

然而五年后,警方在侦破一起抢劫案时,所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马云杰主张自己要立功,并告知警方“石东玉案”真正的凶手是他的朋友梁宝友。

但梁宝友此前因抢劫已被执行死刑,黑龙江省高院最终只能开棺验尸。法院提取了“石东玉案”中被害人的骨头和毛发进行鉴定,结果发现当年的法医竟然将被害人的血型鉴定错误。终于,在案发五年后,石东玉沉冤得雪,重获自由。

诚然,本案还存在“刑讯逼供”“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等严重违反刑诉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但如若侦查机关在鉴定意见作出后及时通知石东玉,且告知其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并在其提出相关申请后及时开展鉴定活动,便可能避免该起“冤案”的发生。

因此,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一定要通知当事人,并且要及时通知。


(二)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系程序正义之必然要求

通过上文所罗列的法条,可知当前我国的告知鉴定意见制度存在如下问题:

1. 鉴定意见的告知内容有限。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仅告知鉴定结果,而对于其他内容,诸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等,均不告知。而这些内容却往往是审查该鉴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依据;

2. 鉴定意见的具体告知程序不明确。程序不明确将导致实践中公安及司法机关无所适从或各行其是;

3. 未履行鉴定意见告知义务的后果不明确。[2]


案件当事人与鉴定意见所确定的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有权知晓鉴定意见的内容,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证据。实践中侦查机关或为了避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或因为工作疏忽,而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该种做法违背了程序正义,既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也未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3]

当前我国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以审判为中心指的是,确认指控犯罪事实是否发生、被告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由法官通过审判进行。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确认,而是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理。

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必须建立在被告人、辩护人对辩护权利的有效行使之基础上。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利。[4]将鉴定意见及时、如实地告知犯罪嫌疑人,系程序正义之必然要求,系实现实质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将鉴定意见如实、及时地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既是现行法所载明的义务,又是历史所给予的血泪教训,更是当前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现庭审实质化之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何家弘等.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2.段作瑞.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资格程序性保障措施[J].鉴定论坛,2014,(3):89-90.

3.李建红.浅析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的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8(13):57-59.

4.余剑.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N].人民法院报,2023-4-3(2).





特别声明: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策略律师及策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如有意向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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